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零工资就业是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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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4:5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据新华社4月13日电 近来,各地毕业生处于求职高峰,上海、天津、浙江等不少省市纷纷冒出“零工资就业”群体。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提醒:“零工资就业”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 眼下,在国内不少城市,迫于逐年严峻的就业形势,应届毕业生的“薪”愿一降再降,更出现一批只要工作、不计报酬的“零工资群体”。一些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工作舍不得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零工资就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的用人单位称,一些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零工资”阶段是给予其“培训”的阶段。对此,有关部门指出,毕业生在进入用人单位后就成为劳动者,单位仍以“实习”等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是违法行为。此外,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提供,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接受。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介入和查处,用人单位必须补交所欠工资和社保费并接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