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就业新政:5年形成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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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7:4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邵芳卿 发自福州 福建省近日出台加强再就业工作的新政策,希望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是为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相关文件的贯彻文件。结合福建自身特点,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丁榕芳表示,新政自今年起执行。目前该厅正抓紧与财政、税务、工商等22个部门研究制定中的7个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有望于本月底前出台。 该省于2002年制定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福建全省新增城镇就业人员155万人,23.7万人实现再就业,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4万人,连续3年再就业率保持在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城乡一体化张网 丁榕芳指出,明确将5年基本形成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列为目标,在全国尚属罕见。 除了上述“四免一补”政策,新政还要求,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跨地区就业和就地转移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 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新政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下称“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同时,对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此外,新政要求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保关系接续工作;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企业、职工“双实惠” 此次新政出台,可谓既惠及职工又惠及企业。 新政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最长3年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与此对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招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最长3年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小额担保贷款方面,新政指出,可为持证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最长2年、额度一般约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扩大贷款规模。该省各设区市财政将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招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此外,新政规定的社保补贴亦颇引人瞩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