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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你们提案了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4:31 第一财经日报

  曲峰

  我们无法探究,究竟是证券市场的进步激发了公众股东的言论,还是公众股东的言论激发了市场的进步。来自各路中小股东的公众民意,像浪花一样在市场中四溅,虽义正词严,但终因人微言轻而使“浪花”软绵无力。由董事会直接掌握着经营管理权,似乎成了国际公认的公司治理潮流。任何一个控股股东都会间接地操控着董事会的决策权,而中小股东
们长期处于被动状态,除了随波逐流的表决以外,似乎根本没有发言权。

  随着十届全国人大会议的通过,新《公司法》已在2006年1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了股东提案权制度,也切实可行地填补了“建议、质询和表决”三项话语权的不足,保证了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强调民主参与的同时,真正赋予中小股东提出意愿的机会。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合法持有股份的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我国原《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如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等早已有之。在新《公司法》中,提案虽没有从字面上表述为权利,却通过制度安排加以固化,是赋予少数股东的一项基本话语权。

  从实践上说,提案权制度具有切实可行的特性。立法本意权衡了它的适用条件,其一,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可以提出提案,既不限定单独或合并持有,也不限定持股期限;其二,提出临时提案不限于定期年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时也可以提出;其三,界定了董事会的收受、通知和呈交义务,即董事会收受来自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后,在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和呈交股东大会;其四,强调了提案股东的义务,即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议题、明确具体决议事项的详尽表述义务。可见,立法本意从实践出发,综合了中小股东持股数量较小、持股周期较短、易手率较高等特点,相比国外成熟的

证券市场而言,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从法理上说,提案权是一种少数股东权。但提案权行使之目的并非专为股东个人,而是防止公司不当经营或操控不当得利的一种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董事会或控制股东的专权管理,预防表决权项下的形式主义决策机制,预防监事和独立董事职能缺位现象。从三个预防措施入手,在于平衡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利益关系,谨防股东大会受制于董事会、董事会受制于控制股东的局面。可见,提案权具有监督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赋予少数股东发言权以制衡和约束之,减少因控制股东或董事会垄断有关经营决策的弊端。

  但是,提案权仅仅是一种少数股东提出意愿的机会,以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从法律结果来说,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是否采纳,尚需经过全体股东的决议程序,当然存在着中小股东提案获得通过或者未获得通过两种表现形式。

  从话语权上说,提案权弥补了缺憾和不足。笔者曾经强调的股东话语权体系中,建议权,因无汲取程序而不足以实现进言献策;质询权,因无答复说明义务而不足以实现制衡约束;且两权未能溯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程序而表现为虚设。表决权,虽可及于股东大会程序,却因仅局限于同意与否的表决结果,而不足以增加新提案。可见,建议、质询、表决三权的“不足以”根本无法改变董事会或控制股东垄断上市公司决策意思,也是导致中小股东话语犹如浪花般无力的原因。唯有提案权尽显现实意义,遵循了国际惯例,展现了全体股东民主管理、赋予了中小股东言论自由,共同关注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时下,

股权分置改革正值热火朝天,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已有670多家完成了股改,尚有一半家数未完成,那么多的中小股东,你提案了吗?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祝愿提案权能够伴随中小股东一路走好。(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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