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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民企发展的玻璃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4:35 第一财经日报

  在3月8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张龙之委员代表全国工商联发言时指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此,张龙之建议改变立法滞后状况,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相关立法,特别是物权法的制定进程。

  此前,民盟中央主席蒋树声也提出:非公经济的发展因为配套措施的欠缺而碰到许
多困难,导致国家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好像“玻璃门”可望而不可即。报告应在落实鼓励和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方面适当增加分量。

  代表和委员们的建议,也道出了近年来很多民营企业家的苦衷和艰难。这种艰难与市场没有太大关系,而主要缘于管制的“玻璃门”。

  以钢铁行业为例,2005年年中,

国家发改委公布《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行业进入门槛:普钢企业上年的钢产量必须达到5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产量要达到50万吨以上。同时,对于已有的中小企业,政府也已经确定了推动企业兼并、联合重组的思路。

  看起来,这一政策并没有阻止民营企业进入钢铁行业,但民营企业进入钢铁行业的难度大幅度提高了。因为达到这一规模的,只能是由行政投资形成的国有企业,当然,跨国公司也具有政策要求的进入标准;而民营资本在进入之时,当然不可能有较大规模。即使已经进入若干年,由于政策不稳定,企业融资存在难题,其规模也不可能迅速膨胀。因而,强调规模和技术水平的实际效果是,民营企业几乎不可能进入很多重要行业。

  这种局面,有可能出现在快递行业。近年来,民营快递企业获得快速发展,并对垄断的邮政构成强大竞争压力。然而,目前,法律却可能让高效率的民营企业为低效率的国有垄断企业让路。

  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确实需要予以解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也不应坐视不理,但不能为解决这些问题而令整个社会付出太高的福利成本。一旦民营企业在快递——以及别的领域——退却,必然导致竞争的减弱,使社会整体的资源利用效率下降,消费者的福利受到损害。

  必须制止这种趋势,打开那一扇扇“玻璃门”。开门还需关门人,开门的钥匙在政府手里。通常,是不合理的法规或产业政策阻止民营企业进入,或者逼迫已经进入某个市场的民营企业退出。而之所以制定出产生如此效果的法规或产业政策,原因在于立法程序似乎存在某种问题。比如,《邮政法》的修订工作一直由国家邮政总局主导,邮政总局难免要保护邮政的特权,我们难以指望一个利益主体慷慨到公平地考虑竞争对手的权利与利益的地步。类似地,在汽车、钢铁、

成品油零售等民营企业反响最为强烈的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同样没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利益给予平衡考虑。总的来说,民营企业的权益被忽略了,有些民营企业家抱怨,法规或产业政策基本上就是为大型国企和跨国巨头量身定做的。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调整立法和决策结构,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问题。司法诉讼中有回避制度,其实,立法与决策同样需要回避制度。现代很多法规和政策是在分配权利和利益,因而,需要由一个相对超脱的机构来制定这类法规与政策,能够平衡考虑各个主体的权利与利益,不至于存在过分的偏心。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相关法规和产业政策,可能无助于推进市场化、增进竞争,反而因为限制竞争而给社会带来福利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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