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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扩大合并纳税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昨日提出,“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质上是一种优惠政策,这种政策有利于大企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应该扩大这种优惠的范围”。他说,两税合并后,企业集团都应允许实行合并纳税。

  安体富在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论坛”上指出,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现在范围过窄,应该予以扩大。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在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批大企业集团,但目前,在我国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只有180家,约占企业集团总数的0.04%。实行合并纳税范围窄使企业集团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另外,国外企业集团普遍实行合并纳税,这样影响我们国家企业集团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另外,企业集团内部,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条件过于严格,应予以放宽。”他说,现行合并纳税制度把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企业,而把控股股份公司排出在外,而国外合并纳税条件比我国宽松得多,比如德国规定控股比例在50%以上可以合并纳税,而美国这一比例则是80%。他建议控股比例在80%以上的集团都应允许实行合并纳税。

  他还强调,应该对企业集团内合并纳税成员与非合并纳税成员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目前,我国现行的合并纳税制度在这个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增加了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导致资产流失和税收流失。据统计,目前中国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已经超过了企业集团整个交易额的40%。

  北京市地税局负责人认为,从其他国家来说,从税收征信的角度来说,不管企业从什么方向进行经营,享受的应该是同样的税收待遇。因此从法人纳税主体来说,总分公司可以汇总,母子公司可以合并,税收应该是一致的,这些年越来越趋向于允许集团内成员合并纳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马海涛认为,目前我国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是作为一个特例来处理的,更多的目的是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使企业获得了这种纳税的好处,有利于集团的发展,提高了集团风险的承受能力。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征收对象,减少征管层次,从而提高征管效率。

  马海涛说,随着我们国家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股份经济的民营企业已发展起来。所以,要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改变现在合并纳税仅局限在国有企业集团的局面,使合并纳税适用于股份制企业,从而促进企业集团间的税收公平,增加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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