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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引发五大疑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10:19 《理财周刊》

  疑问三:开历史倒车?

  广州市此番较高调重启单位自建房,被不少人认为是逆市而行,开历史倒车。代表广州市房地产利益的广州市房地产协会更是大声囔囔:“单位自建房实际上是变相福利分房,是用国有土地补贴少数人的利益,是在开历史倒车。”

  广州市相关人士表示,事实上单位自建房从来就没有取消过,作为多层次住房供给之一长期存在。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而随后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而且此次广州重启单位自建房是有条件限制的,与过去的实物分房有本质区别。广州市长张广宁再三强调,允许单位自建房有三个限制。第一是限户型,规定为中小户型;第二是限价格,只能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成本+税收+3%的利润来出售;第三是限销售对象,必须是本企业内符合中低收入条件的员工才能购买。

  疑问四:导致新的分配不公?

  近日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公布关于单位自建房的专题调查显示,69.4%受访者担心单位自建房会造成腐败和新的分配不公。

  地产专家韩世同就认为允许单位自建房这个政策是一种倒退,也会与国家的其他政策有冲突,如果执行将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这个政策受惠的对象是那些少数拥有单位的人和那些少数拥有土地及特权的单位。这将重开把作为社会资源的土地当作员工的福利的“灰色地带”,可能会提供新的权力寻租,最终房子会被特定群体消化为“二套房”。

  根据记者的分析,房子作为准公共设施,承载着百姓的安宁幸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应充分承担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以“低收入租房、中高收入买房”的策略建立房地产新秩序。政府通过税收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时候,要重点把富人的钱分配到穷人身上,而且在分配到穷人身上的时候,要坚持分配“使用权”的原则,慎用分配“所有权”的方式。

  对房子来说,经济适用房制度就是社会财富在分配过程中分配“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谁买到经济适用谁就拥有自己不动产,这极大地滋生了权力寻租,有钱有关系的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他们要么不住转手卖给别人,要么空着,等房价继续疯涨。

  因此在推广单位自建房的时候,单位廉租房才是最好的方式之一,政府应该建立廉租房机构,全面负责廉租房的管理和分配,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疑问五:建房纳税是否过重?

  在单位自建房热议不断之际,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月8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通知》明确,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有媒体算了一笔账,以一套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如果市场购置价是8000元/平方米,而职工的购房价是4000元/方平米,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差价”收入将达到了40万元,而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其需要支付16.4万的个人所得税。

  假如这笔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对低收入者无疑会成为比较沉重的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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