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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7 等待之年(8)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2日 12:05 《财经》杂志
中国税制改革近年来沿两条脉络前行:一是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对税制本身不断完善,二是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寻求两者间平衡殊非易事,其结果往往是进退失据 税收:两难任务 □本刊记者 王长勇/文 对于中国税制改革,2006年是逡巡不前的一年:中国市场经济急需的一些税改进展缓慢,如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试点两年有半,原计划试点一年后就在全国推开,可是直到不久前才着手推向中部部分城市;燃油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意义不言而喻,改革方案早已确定,至今未见实质进展;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本早已形成共识,却因利益难以平衡而延迟至今。 与之恰成鲜明对比的是,2006年,针对城市房价的税制政策频频出台。以稳定住房价格的名义,一系列增加税负的政策相继登场。而房价依然我行我素,持续上涨,政府以税收参与宏观调控面临“信任危机”。 “以税收稳房价”无效 2006年,中国经济增长与固定资产投资过高、信贷投放过快、外贸顺差过大如影随行,城市房价持续高涨更牵动公众神经。宏观调控遂成为持续全年的关键词,税收则作为一种手段被频频使用。 以“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为目标,从2006年6月1日起,一系列税收政策相继作出调整: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对购买住房不足五年就转手交易销售的,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开始实质执行,自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刚刚踏进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加强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以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除了提高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企业保有土地税负也大幅提高。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提高到原来的三倍。 这些政策举措,试图通过提高房地产交易税务成本,降低房地产投机、投资性需求,达到降低房价的目标。基于对“房价下降”效果的期盼,以上调整虽然导致税收负担增加,普通民众却给予了理解和支持。 然而,年末盘点税收调控房价的效果,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让相关部门多少有些尴尬,政府却从政策调整中收获了真金白银——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其中部分应归功于房地产业的税负增长。 逆向而行 四年前的2003年,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时,政府确定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原则。这无疑是税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以此来衡量,2006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则与这个方向有背离。 其实,在房地产领域,税制改革的方向已是共识,即“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目前中国房地产业税费制度中,“价、税、费”并存;税收共有十几种,收费项目更是繁多。中央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有20多种,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少则几十种,多则几百种。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向,是将对原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费等进行整合和改革,统一后或者变为一种税。 除了对税费进行整合重组,同时还应将征收环节向后推移,由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承担的税收,改为由拥有或使用物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可是,2006年的税收政策调整方向,是大幅提高房地产转让交易环节税负,同时大幅恢复向个人征收涉及房地产的税收。结果导致流转环节税负也大幅攀升,房地产税费制度进一步复杂,偏离了既定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目标。 另一个结果也许为政府乐见其成——房地产宏观调控增加了税收,为政府带来了收入增量;且这个增量通过政府年底追加预算支出的方式,当年即转变为政府的刚性支出。 此结果造成的后患是:由于中国财政支出实行“基数加增长”的模式,即政府部门的年度预算支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增长,这就决定了嗣后即使进行税制调整,也不能降低税收收入,否则必然遭遇既得利益的巨大阻力和支出刚性压力。 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税制不应干扰资源的有效配置;税制应易于管理,遵从成本较低;能够容易地对经济环境的变化作出反应;税制应当是同等条件同等对待;税制应当透明,以保证纳税人知道自己的纳税额,并能评估税制在多大程度上准确反映他们的偏好;等等。以此来衡量,2006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能不说偏离了这些要求。 税改不能承受之重 回顾过去,2006年税改领域发生的故事并不是偶然的。事实上,中国税制改革近年来沿两条脉络前行:一是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对税制本身不断完善,二是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对于财税部门来说,同时做好两者殊非易事。因为税制需要相对稳定,宏观调控则需随经济周期性波动相机抉择,寻求两者间平衡恰如“走钢丝”。 因此,针对宏观调控的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发生冲突难以避免,在特定经济环境下制定的税收制度,常明显带有当时经济特点的影子。 追溯到1993年税制改革,其时税种设置和税率水平的确定,考虑了当年抑制经济过热、固定资产投资过快的需要,因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设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且税率水平普遍较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也限制较多。 增值税采用生产型是为抑制投资,但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不予抵扣,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贡献相应较高;其结果,生产型增值税在抑制了企业市场化投资的同时,却激励了地方政府推动固定资产投资的热情。这与投资领域“官退民进”的目标相背离,更造成企业投资行为和资源配置的扭曲。 时至1998年,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1993年确定的税制弊端便暴露无遗;而要作出调整,实行减税,受阻于既得利益又难以实行。于是只好连年扩大支出以拉动经济增长,此举又成为2003年底经济出现过热的诱因。反思当年的改革,有专家认为还不如直接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到2004年7月,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目标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启动。此项改革先在东北三省试点,后又决定推广到中部六省,决策者并不讳言这是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税改又被赋予了本身并不应该承担的重任。 问题是,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征纳环节环环相扣,而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局部地区实行,增值税链条就会被人为割裂,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成本,带来新的扭曲。税制改革在消除原有扭曲的同时,又制造了新的扭曲。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主要目的是熨平短期经济波动;推出税收手段后,其效果尚存争议,税制扭曲或是必然结果。况且,这些弊端常经多年集聚才会凸现,当继任者试图调整时,必将面对既得利益的强烈抵触。如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前后数年历经波折,推进改革的财税部门对此应该体会深刻。 识者认为,既然税收政策调控房价成效有限,就应该将着力点放在税制本身的完善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则应坚持力所能及的原则。否则,不仅对公众的承诺难以实现,更势必增加未来税制改革的阻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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