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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2007 等待之年(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2日 12:05 《财经》杂志

  法治的实现源于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努力。2007年的中国,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模式下,应该尤其重视对个案的关注和解读

  法治:寻找正义支点

  □本刊记者 段宏庆/文

  “法治”在中国,几乎被凝练为一项庞大的立法工程——任何问题都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来解决——已经有近30年的实践。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可视为第一阶段,其时社会生活迫切需要“有法可依”,国家法制体系处于恢复和建设期;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定,大量经济立法提上日程;第三个阶段则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入世”以及 “政治文明”、“法治政府”等口号的提出,法律进入全面修订和系统完善时期。

  2006年亦不例外,“法治建设”主要围绕着具体的立法项目展开;尽管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法律运行所需要的环境改善并不理想。同时,行政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司法体制改革迟滞不前。

  当然,考虑到时下中国现状,期望体制变革重任在短时间内迅速取得突破并不现实。因此,2007年,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模式下,应该尤其重视对个案的关注和解读。在一个转型国家的法治普及中,案例的力量是无穷的。

  约束权力与尊重权利

  或许由于立法本身背负了太多的寄托,立法本身的争议在2006年也更加突出——无论是《物权法》出台的推迟,还是《反垄断法》关于规定“反行政垄断”的反复,以及《破产法》“折中出台”等等,都源于各种利益的多元博弈。

  不过,博弈本身并非坏事,有争议就有交锋;在激烈的交锋之后,各种政治力量、利益集团达成妥协。这本身就是构建现代民主社会的“达成广泛社会共识”的成长过程。

  在2006年一系列争议与辩论之后,物权立法的“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平等保护”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反垄断立法愈发坚定了打破行政垄断、消除部门利益的决心;《破产法》也将真正在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下有效执行。立法过程本身融入法治精神,远比过去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完美化更有价值。

  要确保立法过程能够真正“达成广泛社会共识”,迫切需要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尊重。因此,2007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尽管仍然无法摆脱以“立法”为主的行进逻辑,但仍可收到加强对权力部门的制约之效。在这个层次上,一方面,以《反垄断法》为“龙头”,一系列旨在打破行政垄断、消除权力寻租的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显得尤为迫切;另一方面,程序性法律如《行政程序法》、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等,也都是重中之重。因为遵循程序本身,即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护。

  制约权力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分权,权力过于集中则无法监督。在这个层次上,2007年法治建设的重点,一方面是以《监督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调整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结合《预算法》的修订以及《转移支付法》的制定,通过财政政策和经济手段来调整中央和部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在权利保护的层次上,以即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代会上通过出台的《物权法》为主,加上《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制定,整个社会将撑起一把尊重私权的大伞。同时,通过《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劳动者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2007年,非常值得关注的一项法治建设是年初国务院原则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实上,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实现信息公开、行政透明,将比任何一个单项改革措施都更具实质性效果。我们并不指望一部行政法规的出台就能彻底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但制度的通道一经开启,发展的趋势即已不可逆转。

  具体个案审理期待公开

  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还有待将来;面对如何树立法治威信、扭转社会秩序滑坡这样的重大问题,只有通过具体的个案,方能彰显决策层的决心,并让民众看到希望。

  在2007年,法律权威的树立,一方面来自大案、要案的司法性进展的披露,而且需要司法公开,让民众拥有信心。而在具体的普通个案中,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审判标准的统一,也就愈发显得迫切。否则,作为实现正义的司法,将成为民众指责“社会不公”的最大缘由。

  因此,具体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充分公开,允许法律人以及学者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之进行详尽的评释、评论,让违法审判的情形以及制裁畸轻或畸重的问题充分暴露,再利用二审或再审制度进行纠正,这远比目前司法系统内部进行的任何改革措施都有效得多。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个共识尚难以施行。

  2006年秋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新闻工作会议,就法院新闻发布和媒体报道等问题作出若干规定,其中多为限制性的规定。该次会议进而要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不得发表评论或结论性的意见;媒体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消解暴力和引导民情

  2006年的中国,不断出现的暴力案件引人关注。

  2006年1月6日,甘肃民乐县,62岁的当地村民钱文昭身绑炸药进入法院会场并引爆,致使该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等四人与钱本人一起被炸身亡,另有五人重伤、17人轻伤;8月间,无证商贩崔英杰杀死北京城管副队长李志强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11月27日,贵州省兴仁县县长文建刚在兴义市家中惨遭砍杀,亲属老少四人以及家中一名保姆也同时罹难;12月11日晚,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陈义明一家四口在家中被杀。

  这些其实都是偶发的个案,但暴力案件频频发生,且指向的对象都或多或少拥有一定权力,个案也就转化成为一种社会事件,被人们普遍视为弱势群体对强权的抵抗。由此,杀人者在民众舆论以及网络传播中成为了受难的“英雄”,暴力不被谴责,反而被视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武器。

  在法治社会出现这样的个案,尤其是案件之后的言论是异常可悲的。因为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定纷止争”,将自然社会的原始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转化为现代社会用制度文明来消解的模式。暴力事件频发,实际上是社会秩序急待重建的信号。

  但问题是,对基层社会采取“重典治乱世”的举措未必能够见效。过去20年间,运动式的“严打”收效甚微是有目共睹的。而且,我们需要注意到,众多对基层暴力者给予支持的舆论和民情,其背后带有朴素的对原始正义的追求。如果仅仅是以权力暴力来制约社会暴力,最终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最高决策层在2006年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其深远意义不言而喻。事实上,和谐并非意味着没有矛盾和纠纷,关键是要能把解决矛盾和纠纷引入现代法治之轨,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和令人信服的判决说理来消解潜在的暴力,引导民情。

  2007新年伊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其实便是一种民情引导的开始。“尊重生命,慎用死刑”,通过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严格符合具体的死刑个案,可以避免冤杀、错杀,并尽力做到少杀甚至不杀。这是一种权力自上而下化解暴力,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

  在2007年,国务院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提高对公民的服务意识。这同样是一种通过权力自我约束,从而逐步实现执法正义的过程。

  面对失衡的社会,普通民众其实也并没有理由置身事外,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法治的实现源于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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