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脆弱的安全与沉重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15:13 《经济》杂志

  脆弱的安全与沉重的责任

  ——写在第一届中国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大会召开之际

  文/本刊记者 廖海青

  2006年虽然已经过去,但火灾、煤矿爆炸等词汇仍然在人们的心头萦绕,挥之不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在10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近14万人。其中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事故,平均3天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平均30天一起。触目惊心的数字和血淋淋的场景警醒人们,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国际上一系列理论研究认为,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时,蓬勃发展的工业部门在生产力和劳动率上的高速增长,加大了工人在作业当中面临的事故风险。由于工作量加大、工作节奏加快而导致的疲劳、压力增加、注意力分散,以及随之而來的自我保护能力的下降,都会增加工人的作业风险。与此同时,劳动力市场也会吸纳更多缺乏经验的工人。他们在工作中更容易因为操作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这给整个劳动者群体带来更大的风险。除了这些一般原因之外,中国还存在在一些自己的特殊因素。

  事实表明,一些企业罔顾社会责任,一味追求高产量和高额利润,也是事故的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持续增强的竞争,使得企业竭尽所能地压低成本,包括减少在安全设备和培训上的投资;严重超负荷生产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以煤矿行业为例,为了节省成本,一些企业竟然借着“减员增效”的名义,将安全机构给“精简”了。这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强度生产,置最起码的安全标准和投入于不顾的做法,无疑是造成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重大诱因。

  在此背景之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诸多方面。其中,安全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要依法依规,自觉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安全型企业;彻底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这既要靠提高企业家的素质和自觉性,同时也要靠政府和社会从外部给企业压力和推动力。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

  企业要做到有法必依。目前,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关键在于贯彻执行。

  同时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大量的责任事故多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多是管理混乱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打牢安全生产基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煤矿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严格执行任前培训制度。

  其次要强化企业自律约束。强化企业自律约束就是企业从内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对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进行自我规范、约束和控制。企业自律约束是企业一种内在的、自觉的行为。具体说,首先要提高企业道德标准。企业自主地制订高标准、高水平的道德目标,制订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高标准、高水平的企业道德目标,可以提高企业道德建设的层次,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其次要实行企业道德建设的内部制度化。在企业内部组织和行为中,导入正确的道德判断基准,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管理制度,使之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

  此外,还要在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等都要严格履行职责,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管,加强考核。其次,要实施有效的指导。要通过调查研究,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各类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发布行之有效的指导意见。此外,还要有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定期公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使不法企业和不法行为无藏身之处。

  

中国经济的显著增长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发展经历之一。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得意识到,经济的指标仅仅衡量了人类福祉的一个方面。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包括更高的收入、更多的权益、更健康的体魄和更长的寿命。经济的增长从来都不应该超越生命的重要性。企业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安全生产是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要求;缺失了安全,人的生存与企业的价值就失去了必需的保障。只有融入社会责任的财富,才是有意义的财富。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促进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经济日报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于2007年1月28日-29日在北京联合主办“安全发展——第一届中国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大会”。本届大会将围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奋斗目标,从企业的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方面,通过对工业领域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课题进行有效的深入研讨,推动各级主管部门科学制订安全生产规划指标,做好安全生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和预防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何时走出矿难阴影?

  文/本刊特约记者 瞿长福

  2006年的冬天,依然没有走出几年来的岁末阴影:频繁发生的“黑色事故”,一次又一次拉响了安全生产警报。

  我们无法忘记这些惨痛的事实。

  2006年11月5日,山西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瓦斯爆炸,死亡47人;11月12日,山西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火灾事故,死亡34人;11月25日,云南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瓦斯爆,死亡32人;11月26日,山西临汾市芦苇滩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死亡24人。

  进入12月,重特大矿难事故仍然无法遏制。2006年12月12日, 黑龙江七台河市勃利县福盛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至15日,发现6名遇难者;12月14日, 山西大同煤矿集团云岗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至16日,找到3名遇难矿工;12月15日, 湖北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刘麻子煤矿蛮子湾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使被称为“救火队”、“善后队”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奔波于各个惨痛的事故现场,有时候甚至正在赶往处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路上,又接到了另一起重大事故的报告。

  究竟是为什么?

  难以落实的监管主体责任

  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认真梳理不难发现,地方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2月4日在安监总局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说,11月份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5起发生在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矿井。他直接点了这些非法矿井的名字: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是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鸡西市恒山区远华煤矿、临汾市尧都区芦苇滩煤矿和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的矿井等。

  由于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甚至根本没有开采资格的矿井得以一再留存。国家安监总局的调查发现,事故中许多属于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恢复生产。11月25日、26日发生的3起煤矿事故,10月15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11月7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等,都是这种情况。

  监管不严,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非法违法生产。云南省曲靖市昌源煤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本来是一个已经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又被当地以所谓“置换”的名义保留了下来,并且继续非法生产,最终酿成特别重大事故。可怕的是,不少省区市都有一些本应关闭的矿,以各种名目保留下来,逃避关闭,成为吞噬生命的事故源。

  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技改矿井问题严重。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和技改、改扩建为名,行保护落后生产能力之实,暂时掩盖了矛盾,埋下了事故隐患。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贵州省毕节市花果山煤矿,不幸被言中,造成血的教训。

  矿井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一些地方的煤矿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互相串通。有的在没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也没有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核定能力成倍增长。有的产煤地市核定能力越核越高。规定3万吨以上产能予以关闭,但可以把产能核定为4万吨、6万吨或者更高,使非法变成了合法,隐患更为严重。

  薄弱的管理与冲动的投资

  监管不力的同时,煤矿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混乱。许多小煤矿投入不足,技术落后,装备简陋;培训缺失,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普遍采用木支护,巷道掘采、放炮落煤,大量使用人工采掘和运输。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抽放和监测监控等基础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瓦斯爆炸事故、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10.31”瓦斯事故,根源就在于安全基础工作薄弱。一些煤矿事故发生后甚至涉难人数也摸不清。

  在管理中,煤矿用电管理问题突出。发生 “11.5”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轩岗焦家寨煤矿,在故障停电、局扇停风、瓦斯严重超限的情况下不撤人;发生“11.25”瓦斯爆炸事故的黑龙江鸡西远华煤矿,停电长达两个半小时也不撤人;发生“11.26”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临汾芦苇滩煤矿停电10分钟,没有及时撤人。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煤炭等市场进入产销旺季,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冲动强烈。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煤炭需求量为25亿吨。但2005年,我国原煤产量就已达到21亿多吨,而且这一数字还在继续上升。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目前我国煤矿在建规模(包括技改和新增项目)达到9.3亿吨。已有产量加上新增产量,到2010年我国煤炭产量将达到至少30亿吨,远远超过25亿吨的需求量。过大过猛的投资,一方面增加了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在去年21亿吨的产量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仅有14亿吨。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有大矿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倾向,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煤矿死灰复燃,一些停产整顿矿井擅自违法生产,一些列为关闭对象的煤矿利用关闭前的最后时机不顾一切抢产量。毫无疑问,这对安全生产构成了直接威胁。

  同时,粗放式发展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治本之策,特别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行业管理、增加安全投入、补还安全欠账、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资源税收经济政策等等,从现实来看,要见到明显效果还需要很长的过程。时至目前,煤矿等企业的安全条件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基础管理仍然很不扎实,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相当脆弱。

  何时走出矿难阴影

  2006年11月7日到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了12个督查组,由安监总局、煤监局和相关部委领导带队,分别到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12省市,对37个产煤市地、65个县区和273个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人们有理由相信,严格的监管督察,能够逐渐遏止频频发生的“黑色矿难”。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出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显然这是利用经济杠杆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的解决办法,以期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

  但在眼前,更为重要和紧迫的是落实两个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果监管不落实,任何督查、检查都只能是“刮过的一阵风”,检查队前脚走,非法煤矿后脚就可能开采。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所有安全措施都无从发挥作用。

  赵铁锤提出,对于监管主体责任,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每个相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的“重灾区”要紧紧盯住,采取非常手段,严防死守。而监管的“重头戏”,是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关闭工作进度。现在大部分省市已经确定了关闭矿井名单,要立即吊销相关证照,限期按标准要求关实关死。严禁将已经关闭矿井重新纳入整合;对采用“置换”等方式将已确定关闭矿井重新保留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禁歪曲、变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向非法矿井供电、供应火工品,运输、销售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等现象,他用了“严肃查处”来表示煤监局的决心。

  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煤矿干部必须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到现场、到一线。对瓦斯管理,要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抓细节、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对用电安全管理,重点对是否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备用电源、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有规范的停送电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是否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是否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等进行检查,防止因供用电管理不到位导致瓦斯事故的发生。

  2006年的“黑色冬天”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期待着“坚决控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成为煤矿生产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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