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建设部央行联合发文制止房产中介赚差价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 08:22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 刘泉 报道:在房地产经纪领域,老百姓可能不时会遇到房地产经纪机构骗取中介费、看房费,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以高于委托人意向的价格租售房屋,赚取差额部分价款的事情。去年以来,全国还发生了多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了解决这些让老百姓头疼的问题,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这份《通知》,各地将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必须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明文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另外,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权益案件屡屡发生的情况,《通知》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运行情况随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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