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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石油批发放开波澜不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 11:07 《财经》杂志

  新条例出台,民企基本满意,外企兴趣缺缺 

  本刊记者 赵剑飞/文

  11月6日晚,姗姗来迟的成品油和原油批发放开规定,让此前一直在密切观望新条例的民营企业松了一口气。广州市华泰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以“比较满意”来评价刚刚出现在商务部网站上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下称《成品油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原油管理办法》)。

  依照入世承诺,中国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开放原油和成品油批发业务,业界一直翘首以待相关政策的出台。此前,中国已根据入世承诺,于2004年12月11日开放了成品油零售业务,并于当年年底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此次条例公布得相当突然。从商务部到发改委,相关部门均守口如瓶。直至12月6日新规正式发布前一个小时,几乎无人获知新规即将出台。接受《财经》采访的石油企业均表示,对新条例“一直在等”,但“根本不知道何时和如何出台”。

  30座加油站之争

  新条例让民营石油企业放心的原因很简单——申请成品油批发企业的门槛没有被抬得太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新的成品油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对发布于2004年底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个升级版。

  暂行办法中对于申请石油批发企业的主要资格限制,就是要求“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根据2005年9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成品油批发属于特殊商品分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这意味着,能享受到暂行规定中市场放开好处的主要是国内企业,而非外资。

  在暂行规定颁布之后,截至2005年,仅广东省2005年已有209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取得资质。广东油气商会发布报告称,在广东成品油批发市场,中石化和中石油以外的批发企业已占55%的市场份额。

  但是2005年6月,商务部连续下发的两个条例草案引起了业界的恐慌。商务部正式下发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批发技术规范》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仓储技术规范》),向各界公开征求看法。

  根据《批发技术规范》,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主要条件为: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等。《批发技术规范》还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得小于上年度平均10天销售量。

  《意见稿》发布之后,引来各方强烈争议,意见集中在“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这一要求。

  反对者认为,加油站数量的要求只会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批发业务,保护国有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因为外资公司已经通过与国有石油企业合资等手段进入中国成品油零售业务,拥有上百座加油站。

  “30座加油站的要求简直是拦路虎。”在商务部的网站上,一位针对《成品油批发(意见稿)》发表意见的匿名人士称。

  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向记者表示,针对征求意见稿,他们提出了几个方面的意见:将注册资本要求从1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至少3000万元;二是不赞成对零售的要求,因为批发与零售是两种独立的业务;三是库容要求提高到10000立方米,码头吨位为5000吨。

  此外,他们还建议取消对批发企业常备储量的要求。

  “这些意见被采纳得还挺多的,表明商务部充分考虑了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陈曦林12月7日对《财经》表示。华泰兴主营燃料油进出口,在商务部2005年进出口额最大的100家民企名单上排名第五,进出口金额为4.4796亿美元。

  在最终的管理办法中,上述两条引起民营企业广泛批评的条款没有出现。

  新门槛

  2006年7月,商务部再次就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过石油商会等组织了解企业的看法。据悉,11月,在正式发布之前,商务部还邀请了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国有石化企业代表征求意见。

  最终,商务部没有分别出台技术规范,而以《成品油管理办法》取而代之,并首次出台了针对原油流通领域的《原油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稳定的供油渠道,申请条件有四,满足一条即可:一是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二是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三是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是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此外,《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企业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成品油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硬件设施方面也有详细规定,要求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总经理助理曾晓渝表示,《成品油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征询过各大企业意见,应该说各方都比较能接受。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一门槛看起来并不高,但是综合起来要达到也并不容易。此外,《成品油管理办法》也存着一些措辞模糊之处,可能为未来执行时带来困难。

  一业内人士举例说,“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中的“拥有”如何理解?租赁取得使用权是否可以算作“拥有”?

  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认为,“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不够明确,比如说,对多少辆公路运输汽车可满足要求未作规定。

  最大的不满还是针对稳定供油渠道这条。根据新条例,如果一家企业既不炼油,也没有进口资格,就需要与有资格的企业签置供油协议。但新规却同时规定,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如向不具有资格的企业销售经营用成品油,将受到处罚。

  沉默的外资

  相比之下,外资对于新条例的出台表现得相当冷淡。中国对外资控股中国石油企业和石油进口权的限制性规定使得批发权放开对于外资企业的吸引力大减。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道达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张春梅表示,这实际上意味着外资在经营加油站的合资企业中持股比例必须小于50%。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则存在对外资的歧视。不过,他表示,外资也可以变通,通过不同的投资主体来投资,绕过这一规定,“这将增加政府监管的工作量。”

  自中国开放成品油零售业务以来,外国石油公司纷纷通过与中国国有企业合资形式开展圈地运动。

  BP在广东和中石油合作,在浙江和中石化合作,目标是到2007年底收购建成和经营1000家加油站,广东和浙江各500家。BP中国媒体与传播总监赵元恒近日向记者透露,目前BP在浙江经营的加油站已超过220座,在广东已接近达成目标,超过450座,。

  壳牌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立合资企业,目标是在江苏省的七个大城市经营500多个加油站。据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公关经理粟陆莎介绍,截止到2005年年底,壳牌在江苏经营的加油站已经超过200个,壳牌还在其它地区拥有70多个加油站。

  道达尔与中化国际实业公司合资组建了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和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两家合资公司,目标是在中国建立500座加油站。

  两家合资公司中,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华北地区的北京、天津、辽宁和河北省的加油站,目标是200座;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上海、江苏和浙江省的加油站,目标300座。

  石油进口权的限制更使外资对于投资石油批发领域意兴阑珊。依据原外经贸部2002年7月发布的《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其它一些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从2002年年底至2005年10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及现在的商务部先后公布了五批原油、成品油(燃料油及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根据名单,中国目前已有19家原油进口企业和48家成品油(燃料油)进口企业。这些企业中包括像大连实德、湖北天发这样的民营企业,却没有外资或合资公司取得石油进口权。

  在此情况下,外资在中国开设的加油站多选择与三大石油公司合作,由三大石油公司提供油源。

  新规定虽然允许外资进入石油批发领域,但是对于外资规模的限制以及尚未获得进口权的现实,则使得以BP为代表的外资很难在市场中找到机会。

  原油难进

  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商务部首次颁布了《原油管理办法》。陈曦林认为,这意味着放开非油田企业进入原油经营业务。但是依照现在的规定,民营企业要取得原油经营资格非常困难。

  根据《原油管理办法》,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还应当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原油供应协议。

  上述规定看起来民营企业可以有三种途径进入原油销售领域。不过,目前中国获得《石油采矿许可证》的除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仅有陕西延长管理局,而民营企业中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还没出现。《原油管理办法》同时规定,禁止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这意味着堵死了第三条道路。

  “资源不开放,国内还是一个受控制的市场,政府可以通过控制资源来控制市场。”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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