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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人大需介入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1:10 中华工商时报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敬琏

  政府在落实“非公经济36条”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是我们全民共同的事业。首先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不能忽略,各个地方和各个部门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情况是参差不齐、很不平衡。

  执行“非公经济36条”具体的法规,就是今年年初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颁布的《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资本市场准入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进行全面清理。

  除了行政法规的清理,我这里要提出一条,我们的立法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需要参加这项工作。因为市场准入受到限制,有一些是行政法规所设立的,就需要清理这些行政法规;有一些是法律规定的,即过时了的法律,过去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的清理需要人民代表大会来做清理,这是一种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对过去的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非公经济36条”的法律作出清理工作。另外一方面,法律上已经做了规定的,但是执法不严,没有得到执行,比如说《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颁布了两次文件,过去设立的行政许可大概有三百几十项继续保留,其他的都作废取消了,可是还有很多没有取消。比如说根据国务院文件,移动通信器材的市场准入就取消了,可是我们知道现在移动通信器材仍然保留行

  政许可。除了市场准入之外,“非公经济36条”还规定了其他方面,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比如说加强对民营经济财税金融的支持,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方面落实的也不够充分,还需要总结督促落实。

  还有一方面就是法治环境的建设。我们中国现在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高级的阶段,这对一个相当发达的市场经济来说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制。如果没有好的执法,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很难运作。所以我们企业家所要争取的不是特殊政策倾斜,而是一个平等竞争、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法制的市场经济环境,而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这方面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来进行,应该说从1980年邓小平同志“8·18讲话”后来到1986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一直到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升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方面的进展必须加快,否则就很难建立起一个法制的经营环境。这是讲的政府。

  落实“非公经济36条”不光是政府的责任,我们不能坐等政府给我们创造各种环境,我们需要加强自己的努力。民营企业需要不断完善企业制度、改善经营战略、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

  我们的企业家要依法合规经营,搞好自己的企业,这是他们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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