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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中国企业在美国初胜的知识产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1:36 第一财经日报

  这场中国企业在美国ITC获得的首个初裁胜利,也是中国企业面对美国“337调查”时赢得的里程碑式成功

  本报记者 陈达 发自北京

  史蒂夫·阿德金斯(Steve Adkins),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Day)律师,近日“衣锦访华”。两个多月前,他的尽职努力,帮助三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中初裁获胜。

  在史蒂夫看来,这场中国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获得的首个初裁胜利,不仅是他个人职业生涯的骄傲,也是中国企业面对美国“337调查”时赢得的里程碑式成功。

  他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ITC被诉讼,很多中国企业一下子就放弃了,停止了对美国的出口。其实并不需要把“337调查”看得太过严重,这不是国家之间的事,而仅仅是企业间的摩擦。

  事实上,说话间一起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中美企业之间上演。9月16日,ITC终裁认定,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了美国芯片厂家SigmaTel两项专利,前者生产的侵权芯片及采用这些芯片的MP3产品,将被禁止出口美国。而据这家中国企业查阅ITC成立以来的卷宗,“所有中国企业没有一家赢的。”

  “中国的企业必须去了解ITC,了解在那里究竟发生着什么。”在律师所的北京办公室里,史蒂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即便没有在名单上的企业,也可以参加‘战斗’。”

  凭什么取胜美国

  2005 年7 月,美国Unilin Beheer 、荷兰Unilin及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依据美国“337条款”,联合向美国ITC状告圣象、菲林格尔、升达等17家中国地板企业和13家他国企业,理由是侵犯了其地板锁扣的知识产权。

  如果起诉事由获得支持,美方就可以禁止这些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对中国每年出口的3000万平方米复合地板按每平方米征收1美元专利许可费。此举涉及中国5000家地板企业,每年出口额达1.75亿美元。

  2005年夏天,圣象、菲林格尔和升达三家中国企业找到了世界排名第五的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在“337调查”方面经验丰富的史蒂夫成为了代理律师。史蒂夫开玩笑说:“如果官司输了,ITC颁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ExclusionOrder)的话,很多中国企业可能会连通知都没收到,就不得把这种地板锁扣销往美国了。”

  而在史蒂夫和这三家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今年7月3日,ITC资深法官卢克恩(JudgeLuckern)初步裁定,三家中国企业所生产的“第七号锁扣”,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且原告的其中一项指控是无效的。

  在美国,中国企业赢得知识产权官司的难度众所周知,史蒂夫和这三家企业又是怎么做到的?

  “最重要的因素是好的组织安排,以及和专家的密切合作。”史蒂夫表示,“我们去寻找专家,让专家来研读他们的专利和技术。一年多来,我们所做的每项工作都是为了准备诉讼,最后我们要让ITC相信,我们准备好了。”

  据介绍,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聘请了美国地板业专家和工程公司,共同进行了分析和设计,最后选择了“第七号锁扣”作为应诉的重点。这是三家企业利用一项40年前失效的德国地板锁扣技术原理做出的新产品,ITC的法官确认,这种新产品不构成侵权。

  长期为亚洲企业代理诉讼的史蒂夫,给记者谈起了他的一些工作感受。

  首先是沟通上的障碍。史蒂夫说:“很多亚洲企业,包括中国的企业,都不太愿意把公司的信息拿出来,包括价格、客户、财务报告等。但是他们必须展露这些信息。在ITC的规定里,只有涉案律师、负责人员和专家可以看到这些信息,中国企业根本不用担心。”

  “如果你隐瞒什么,我是不可能去赢的。”史蒂夫说。

  对于这一点,菲林格尔木业(上海)的副总经理顾军荣也表示赞同。他对公司花费一年多时间和几百万元诉讼费用所取得的初步结果感到满意。而案子仍在进行当中,“他们肯定会继续上诉,但是我们会赢。”顾军荣说,“因为一方面ITC不太会改变这么有名的法官的初裁;另一方面,ITC的裁定最后也要让美国总统签署,而地板行业不太可能造成那么大的摩擦以至于让美国总统予以否定裁决。即使他们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基于双方现在的事实控辩,推翻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反思“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

  目前,“337条款”明确授权ITC在相关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可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而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主要针对知识产权方面,包括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严苛。

  全国律协WTO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李圣敬告诉记者:“尽管‘337调查’并不等同于贸易保护主义,但如果企业被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就有可能签发普遍排除令。这样,不仅美国海关要禁止相关企业的产品进入美国,而且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李圣敬谈到,相对于

反倾销,这几年美国更愿意用“337调查”来针对中国的出口,中国企业现在表现还不错,能够积极应诉,但是诉讼费用高而且周期长,这给很多中国企业造成了麻烦。

  今年以来,美国的每位高层访华,几乎都把知识产权问题摆在中国政府面前,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力。而当一些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后,“337调查”就像一把“利剑”,挥向了中国企业。

  然而在史蒂夫看来,这个条款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如果在裁决中赢了,就可以踢掉在美国市场上所有竞争对手;而如果输了,就彻底出局了。

  只要在美国市场上有产品,任何国家的企业都可以向ITC申请“337调查”。史蒂夫认为,在中国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重要一员,同时中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进行角力的时候,中国的企业更应该把此看成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前文提到的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已经表态,针对ITC的裁决,将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为此公司准备支付高达500万美元的上诉费用。该公司CEO叶南宏认为,中国企业若要走出去,知识产权一定要到位,“即使花钱也要尽力去做。”

  经历了这次应诉的顾军荣,也总结出了自己的一些经验:“中国企业今后在面对‘337调查’时,首先要在技术上加强储备,可以考虑在美国注册商标、专利与著作权,运用美国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出口公司要自律,不能光拿价低质差的产品去出口,要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熟悉国外的商业规则,不能把在国内惯用的一些套路用于国际市场。”(本报记者黄海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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