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为了自己每年几千元的股份分红和老人金,66岁的残疾老人肖深(化名)已经多次试图与村委会和区政府对簿公堂,但结果却总是不尽如人意。昨日上午,广州中级法院对其诉白云区政府未履行监督职责一案进行二审开庭。
残疾村民股份分红被剥夺
肖深出生于1939年,先天双腿残废,属四级肢体残疾人员,家住白云区新市联边村,由于其丧失劳动能力,实行分田的时候,村里和肖深商量后,决定不分给他,但他仍然属于联边村第十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994年,联边村十社开始股份分红,村委会以肖深没有参与分田为由,拒绝付给他股东分红及老人金。为了这每年的几千元钱,肖深和儿子肖鹏(化名)多次找村委会干部协商,但均没有结果。肖鹏于是代父亲向法院起诉,肖鹏说,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具有指导并监督其下辖部门依法行使自治权力的职责。2002年4月,广州市政府同意撤销新市镇,设立嘉禾街道办事处,同年6月,嘉禾街道办事处分设为嘉禾、均禾两个街道办事处,因此原新市镇的监督职责应该由白云区政府来履行。肖鹏说,同村有类似情况的残疾人都可以拿到钱,“这样不公平”。
白云区政府认为,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肖深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应该直接和村委会沟通,与政府无关。白云法院的一审结果也支持了这一主张。肖深不服,提起上诉。
村委会非行政机关很难告
昨日在庭审中,白云区政府的代理人表示,肖深可以选择和村委会另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而不应与政府打官司。作为父亲代理人的肖鹏在庭审后告诉记者,与政府打官司实在是无奈之举。最初,他们的确直接将村委会告至法院,但是法院认为他们与村委会不是对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因此没有受理,村委会又不是行政机关,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是我们农民没有办法和村委会打官司?”肖鹏感到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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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村委会是否属合适的行政诉讼主体一直颇有争议。从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农民和村委会发生矛盾时,投诉无门的状况时有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在日前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大修稿中,因扩大行政公务的范围而扩大司法对行政纠纷的管辖权的内容,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行为也被列入其中。届时,农民们将不会面临肖深一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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