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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慎防公共利益成为集团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1:41 南方日报

  “这是一部又可爱又可惜的法律,也是一部要体现公有制国情的法律,在融合了多部法律法规精华的基础上,它的出台必然要经历仔细的琢磨。”

  作为继宪法、婚姻法等之后全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更重要的是作为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草案在7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社会各界对草案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

  按照严格的定义,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样一个拗口的句子大概已经超越了他们的理解范围,但“我能如何拥有我的财产”这样一个问题,却显然让每一个人揪心。作为市场经济的前沿地带,广东省人大昨日召开草案公众讨论会,首次以此种形式为全国人大立法征求意见和建议。报名参加讨论会的有专家学者、政协委员、物业公司,甚至包括下岗工人、个体工商户。讨论之激烈,发言之踊跃,平时难得一见。

  焦点一: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问题缘起:

  按照草案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此多名与会专家表示,草案对“公共利益”缺少严格的界定,会产生不同解释甚至被滥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的庄伟燕认为,如果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公民个体又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和话语权,那么就会导致强势的政府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堂而皇之地图谋实际并非公共利益的私利,并使“私权”受到侵犯。

  另外,与现行法律相比,《物权法》草案大大扩张了征收、征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土地,其他不动产及动产均可成为征收、征用的对象。但代表们表示,草案对征收征用的限制性规定不够具体。与公有财产相比,私产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

  专家意见:

  拆除私房应按市场价补偿

  曾在北京多次参加草案讨论的北京市才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告诉记者,在早前的讨论过程中,对于怎样定义“公共利益”,也曾引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论。曾有人建议使用“列举法”,但“挂一漏万”的操作难度实在太大。

  而王才亮自己的意见,则是从邓小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类似方法来加以排除,如“公共利益不能是团体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商业利益”、“公共利益不能使用权力谋利”等,虽然这一提议在讨论过程中曾得到多位法学专家的认可,但最终却让人遗憾地未能在草案中得以体现。

  “国土局有国土局的利益,建设部有建设部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真正的公共利益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牺牲了。”按照王才亮的理解,如果国家利益与公众利益不能得以区分,那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和民法典就难以出台。

  此外,按照草案规定,拆除私人房屋,只要给予适当补偿、妥善安置就可以了。那么,多少才算“适当”,怎样才叫“妥善”?庄伟燕认为,这样的后果不但使得人们的利益无法保证,还可能引发腐败行为。广东环宇律师事务所的何培华表示应该严格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广东警官学院的谭玲教授认为还应该加上因征收拆迁给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所带来的各种损失的补偿。

  焦点二:宅基地能否自由流通?

  问题缘起:

  农民老张的儿子进城打工赚了钱,把父亲和一家人都接进了城里。但农村的土地谁来耕种,宅基地如何处置?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村内买卖,且一户只能一份,那村里另外的人都有了自己的一份怎么办?按规定,城里人是不能去农村购买宅基地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丧失在城乡间流通的可能,其价值根本无法实现,物权法在如何使用宅基地、农村财产方面应有怎样的突破?

  专家意见:

  不能违背“物尽其用”原则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表示,《草案》第162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是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农民的财产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流转,使得这些财产近乎变成“死产”,无法通过流动来增长自身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所以他认为这一规定是与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相违背的。

  在白云区基层办负责农村工作的张鸣钢表示,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是漠视农民的利益,会造成城乡之间的极大不平等,所以他认为这条规定应予废除。此外,允许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不但有利于农民“洗脚上田”,将农村耕地集中起来规模经营,而且也为城镇居民养老居住提供一个去处。

  焦点三: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问题缘起: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在现代城市生活中,这四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可谓层出不穷,业主委员会炒掉物业公司也不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相对而言,在这四者的矛盾中,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其维权必然要靠法律规范予以保障。但物权法草案在此方面尚有缺陷。

  专家意见:

  赋予业委会行使权力法律依据

  周林彬介绍,草案中只是规定当发生争议的时候,诉讼只能由“业主会议的名义”或者业主个人提起。因此,当面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特别是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发生矛盾纠纷时,业主委员会的身份因为得不到法律确认,业主个人维权举步维艰。另外,物权法对公共设施的归属问题也没有进行明确阐述,这也是纠纷的隐患。

  作为小区业委会委员的单秀梅表示,业委会是小区监督及维护社区和谐的“人大”,但现实中,由于业主的分散和时间的不统一,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票数、百分比、份额”很难达到一个理想的数字,从而被物管公司和行政部门指责,使得业委会在多方博弈中成为了弱者。物权法在此方面应该作出更实际的规定,为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赋予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徐林 李静睿

  实习生 黄嘉莉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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