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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禁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9:4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胥会云 发自上海

  上海将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严格控制,并严禁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昨天,在市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规划局副局长刘海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按照《意见》,中心城规划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的“内环线以内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4.0以下;内外环线之间的住宅建筑容积率2.0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3.5以下”的标准,并以5%至20%的比率折减后,核定容积率指标。

  同时,在现有的交通、邮电、环卫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的用地上,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规划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以确保地区规划和各专业规划之间的综合平衡。确有需要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经批准的规划已经确定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规划用地的,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严禁在土地出让和项目审批中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不得随意填堵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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