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建立“排污者交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暂可享受“特别保护”
本报记者 王思睿 发自上海
江苏期待通过建立“排污交费、治污受益”的机制,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构建
节约型社会。昨日,江苏省物价局提供给记者的《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呈现了这一信息。
《意见》显示,建立有利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价格机制目标,包括推进以节能为导向的能源价格改革、运用差别价费政策促进土地集约使用等。
具体而言,包括逐步落实“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水价政策,形成价格随用水量递增的机制;统筹研究制定水资源费、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再生水”分类价格等政策措施,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
《意见》同时要求,强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完善排污费征缴的政策措施,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成本。
为此,江苏有关方面将研究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逐步试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使用机制,利用经济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治污,限制污染物排放。
此外,要进一步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实施环保型价格政策,建立“排污者交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通过收费政策,推动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江苏省物价局还在《意见》中确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要求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还本付息价格政策;切实保护再生能源电力生产。
《意见》特别提到,在电力市场建立初期,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暂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购买。电力市场运行较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电网企业售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再生能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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