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外资超国民待遇 财政部讨论金融所得税并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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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3:5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长期以来存在的内外资金融企业两套税制将成为历史,财政部国库司有关人士表态,他们正在研究关于内外资金融机构所得税并轨问题。这是财政部就这个金融企业呼吁多年的问题第一次表态。
12月17日,北京,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一些境内金融机构参加的关于债券交易的研讨会上。与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代表集中提出了中外资金融机构税负的不公平问题。 “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与会的一位金融企业人士表示,仅以所得税税率为例,长期以来中资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都在33%,而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是15%。“由于税负成本的不公平,事实上造成了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同样的业务和产品上的起点不公平,使得本就弱势的中资金融企业在竞争中更加弱势。”中国银行财会部一位人士说。 关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早在去年5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王聪就撰文指出:“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金融机构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根据有关资料,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按照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率优惠政策,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免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 第二,税基优惠政策。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资银行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等等。 从流转税看,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实际上,由于内资与外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内资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中间业务收入只占5%;而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要占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汇贷款,因此,中资银行的营业税负担要远高于外资银行。 由于外资银行在适用税率、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等方面享受较多优惠,所以外资银行税负要比中资银行轻得多。据财政部一份调查资料测算,1998~2000年,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水平分别为22.06%、21.85%和22.37%;实际税负水平分别为10.35%、11.59%和13.09%。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 有关专家指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下的特殊政策,按照WTO的承诺,2006年我国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竞争将完全处在同一条水平线上,外资金融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已经严重不适应行业的发展,财政部研究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并轨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12月21日,财政部税政司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这个事情现在还没有定下来,不过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问题,我们正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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