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治标难治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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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04:40 北京娱乐信报 | |||||||||
证监会和国资委联手推出“以股抵债”试点方案的意思,无非是找到一个破解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道难题的突破口。但是,由于“以股抵债”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出路,治标不治本,必然将事与愿违。 好像是有意要提供反面证据似的,就在“以股抵债”方案出台的当天,臭名昭著的“说了不算、占了不还”的大股东欠款大户三九医药发表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研究过大股
莲花味精(资讯 行情 论坛)的律师确实没有说错:“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2002年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检查的结果,上市公司被占用资金合计高达966.69亿元。根据对2003年报的统计,仍有侵占余额577亿元。经济学家韩志国认为,一些上市公司很可能没有披露其侵占资金行为,市场估计的侵占额度本来在1000亿元左右。这就是说,尽管监管部门近年来三令五申,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对那些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又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来说,其清欠还债的难度的确不小,“以股抵债”不失为一种比较现实的有效途径。在某种意义上,“以股抵债”不仅有利于改善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也优化了公司股本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非流通股份减持的效果;此外,通过缩减股本,也可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升公司内在投资价值。但这些所谓的好处对于不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的公司来说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以股抵债”解决的是大股东的“欠债”问题,与解决股权分置完全是两个问题,充其量是给那些大股东占款赖账的公司帮个小忙,并不是根本上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救命稻草。 “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的,如果大股东缺乏纠错的意愿,反而可能出现有违“以股抵债”本意的偏向:一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借“以股抵债”的名义合法化,“隐性”的资金侵占行为大量转化为“显性”侵占;二是大股东在“以股抵债”的过程中继续通过操纵定价和信息披露等各种方式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三是大股东利用“以股抵债”的机会高溢价套现。 “以股抵债”作为金融创新方式,其优势也是相对的。在目前处于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机制条件下,保障“以股抵债”符合“三公”规范的关键是定价机制和表决机制。要切实根据“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落实证监会和国资委提出的三条制度安排,即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强化充分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保障非关联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和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否则,大股东仍有可能操纵表决机器和勾结中介机构把“以股抵债”为我所用。 ?“以股抵债”说到底是一种权宜之计。如果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机制,那么,又何必多此一举?但是,整体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历史顽疾并非易事,它是一项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以股抵债”就可以一抵了事的。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在于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为重中之重,在公司制度和监管制度上作出根除继续发生占用的制度安排。当大股东的侵占行为继续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时,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应该有权追究大股东以及公司管理层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获得应有的赔偿。如果没有这一条,那么,“以股抵债”非但不能根绝侵占行为的发生,反而有可能成为掩饰错误、开脱责任的烟幕弹。 ??黄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