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高价商标买卖损害上市公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8:12 京华时报 | |||||||||
大股东对其所占欠上市公司的巨款,有一种化有形为无形的绝招,那就是用无形资产抵债。最近,山西焦化(资讯 行情 论坛)突然决定提高属于山焦集团、却为上市公司所用的“飞虹”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根据双方已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飞虹”商标使用费从2万元陡升至607万元,且该项交易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公司声称,这是为了如实反映飞虹牌商标的内在价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人们不得不问的是,公司自1996年上市至今一直以许可使用方式有偿使用了近八年的时间,为何从未重视过“飞虹”商标的内在价值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是真金白银,而偿还时却用实际价值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无形资产。这对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而且,商标转让用作对大股东应收账款的抵冲,尽管从财务角度看,可以减少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但是,巨额的无形资产摊销也可能进一步拖累公司的业绩。 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关于商标的规定很少,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要求说明商标权属情况。特别是对于原始并不知名的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容易受到忽略,一旦商标价值大幅提升,矛盾将不可避免。因此,有必要在企业上市前或使用商标前清晰界定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该专家还指出,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为公司所有,应该列入“资产和业务是否完整”的范畴在企业上市前加以审核,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关联方利用商标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黄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