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捷足先登 首家“以股抵债方案”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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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12:54 经济日报 | |||||||||
本报长沙7月28日电 记者罗霄报道 今日从湖南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传出消息,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批准了该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的报告,即其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拟以所持股份来抵偿对公司的5亿多元债务本息的方案。至此,电广传媒率先在中国证券市场实现了“以股抵债”的金融创新。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共持有该公司1.
此两项合计为53926.03万元,这也即“以股抵债”的债务总额。 2004年上半年,电广传媒的每股净资产为7.12元。而此次招商证券和中发国际对其进行的价值评估,确定“以股抵债”的股份价格为7.15元/股,抵债股份数量为7542.1022万股,以股抵债价格为含权价格,与抵债股份相关的所有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及其他利益均已包含在抵债股份价格之中。这些股份将在“以股抵债”方案经国资委批准、电广传媒股东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撤销。核销时,将按公司每股净资产的现有结构依次冲减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每股价格7.15元高于每股净资产7.123元的部分冲减未分配利润。 有专家分析,电广传媒之所以会成为首家“以股抵债”的试点企业,很大程度上与该股的净资产高,股价接近净资产有关。因为具有这样的优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股份回购方面的定价分歧小,方案容易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从目前情况来看,“以股抵债”都是在大股东不影响其控股地位的前提下进行的。这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股价的计算。抵股价的原则应该是不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如果价格低于这个数字,就会出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另外,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实施“以股抵债”?业内人士认为,清欠还是应该以收回现金为主要目的,“以股抵债”只能作为上市公司清欠的第三道程序。在没有现金回笼的情况下,可用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大股东的优质资产来抵债。而在大股东一无现金、二无上市公司所需要的优质资产的前提下,第三步才能实施“以股抵债”。还有如何妥善解决净资产值为负数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以股抵债”问题。这也是在实施“以股抵债”过程中所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针对“以股抵债”的试点问题,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在确定“以股抵债”的价格时,要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作者:罗霄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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