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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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证券时报 |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4)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