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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1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证券时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和赎回对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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