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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1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证券时报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有从基金财产中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6)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上述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8)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3)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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