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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1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证券时报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4.基金其他业务的推出;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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