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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1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证券时报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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