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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21:13 证券时报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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