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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21:13 证券时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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