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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21:13 证券时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清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的估值: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4)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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