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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21:13 证券时报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运营官、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投资总监担任,一般每季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数量分析员将多因素数量模型估算的股票预期收益率及投资团队设置的投资组合优化参数导入投资组合优化器,产生经优化的投资组合备选方案,报投资组合委员会审议批准;

  (8)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10)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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