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21:13 证券时报 | |||||||||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06号) 核准日期:2005年1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资产价值;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