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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1: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经200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0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别、类型、运作方式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类型:混合型、契约型。

  3、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三)募集方式

  通过直销和代销,公开募集基金份额。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正式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5年8月22日到2005年9月21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部分销售网点不营业除外)。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本规定适用于首次募集期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续销售阶段。如果将来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自动扩大募集对象的范围。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增加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并予以公告。

  (七)募集预期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预期规模。

  (八)基金首次募集的最低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首次募集的最低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的认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4、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募集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的利息归入投资人净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费用计算结果、认购份额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3元,该笔认购资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50.03-1,200.00= 98,850.03元

  认购份额 = 98,850.03/1.0000 = 98,850.03份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首次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参照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项和相关资料。

  (2)首次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通常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两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以其它方式查询确认结果。

  4、认购的限额

  代销机构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如有不同,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直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时,首次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首次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净认购金额中,折合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首次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专户

  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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