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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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1: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等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的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其它合法权益等全部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银行间债券及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国家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受损方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协助受损方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款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第4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未尽事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来办理;若无相关规定或约定,则应根据公允的原则来确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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