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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1: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设立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首次募集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换算为基金份额,归该基金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设立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合同不得生效。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和方式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销售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传真交易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除上述时间段外,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增加业务办理时间,请以相关公告为准。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时间,与各销售机构各地网点具体办理时间不一致,则以各销售机构各地网点的实际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部分销售机构周末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基金销售业务,具体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调整生效日前的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的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如有不同,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直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等。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按约定方式予以撤销,能否撤销以销售机构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判断为准。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2、申购份额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均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3、赎回金额

  (1)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长短有所不同,持有期越长,赎回费率越低,直至2年后为0。

  (2)认购份额的持有期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3)赎回费率如下:

  (4)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的75%用作注册登记费;25%列入基金财产,归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数

  (六)费率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或取消收费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事前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则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一般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总数扣除当日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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