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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1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基金总份额50%。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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