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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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公告上述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的同时,公告基金的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其中: 表示计算日前九十日内分红总次数; 表示第 次分红前一工作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第 次分红前一工作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第 次分红基金份额分红金额; 表示计算日前第90个公历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表示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注:当 时,令 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进行公告。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90日,则不公布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反映自行决定停止公告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或当有更好、更合理的计算方式或指标时,可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改这一指标,并进行公告。 本基金披露该指标是为了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基金过去九十日的净值变动情况和风险收益特征。但基金过去的净值变动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该指标不应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或收益预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变动; 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之内变更超过5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份额发售机构; 12. 变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3. 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5. 重大关联事项;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9.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20.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1. 基金募集期延长; 22. 基金合同生效开始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23.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水平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5.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7.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9.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3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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