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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如有国家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具体处理原则、方式适用本基金合同的"差错处理"一节的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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