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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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招募说明书》停止认购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具体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A级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B级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级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级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级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级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A级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A级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2元 申购份额 9,803.92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级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A级基金份额 赎回份额 10,0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 1.02元 赎回份额 10,200.00份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级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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