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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1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协议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本基金除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用外,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其他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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