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与华美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2月5日, S*ST数码停牌, 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国投向兴云信转让了其持有的盐湖集团3818.78万股股份。
●2007年2月,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间,华美系合计向兴云信支付3.288亿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兴云信将合计3.688亿元资金支付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
●2007年12月,华美系以8050万收购兴云信100%股权。
●2008年3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复牌。
●2008年5月,媒体报道了兴云信被华美系收购之事,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了“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2008年底,盐湖钾肥公告为减少关联交易,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ST盐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晓云等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并之后,盐湖钾肥改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9日,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30日,盐湖股权诈骗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称张克强等7人涉嫌诈骗44.66亿元国有资产。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我对民营企业遭遇到的滥用司法权问题感同身受,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例,比如今年1月份结束庭审的广东华美集团老板张克强被控诈骗罪一案,我认为司法的责任就是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或者利益冲突。不能失去公正性,偏袒一方,甚至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纠纷,也不能偏向国有企业,要看谁有道理,这样才有公信力。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坚持公正执法,严惩司法腐败,杜绝司法权的滥用,努力创造出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张克强在当年青海盐湖集团借壳上市的过程中,联合其他投资人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却无端地遭到诈骗罪的指控,与公司多名高管被羁押近三年。检察机关本身担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更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形,它不惜以虚构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变着手法打击民营资本的正常投资行为,这不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批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吗?
本案虽然审的是张克强等人,但其实审理的是像华美这样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在市场上应该完全平等、一视同仁,但现在却出现了人为制造的等级差别:把国有性质的经济主体当作了贵族,把非公有制经济当成市场中的庶民;如果公诉人“国家是受害人”的逻辑成立,那将会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只要是非公有经济跟国有企业打交道,赚了钱的都可以说是在诈骗国家,一棍子打死。
就华美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本身来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增资扩股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问题。如果说国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于增资扩股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美国银行在中国建行H股上市前三个月,以每股1.065港元的价格从中央汇金公司手中买入174.8亿股建行H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原价四倍左右的价格套现又该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