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宋雪莲|北京报道
去年1月14日,广东华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到北京参加活动时被云南警方逮捕。逮捕的理由是:华美系与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增资扩股青海盐湖工业集团(下称“盐湖集团”)股份时获利。如今,他已在云南的看守所里呆了一年多的时间。
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庭审中,张克强、宋世新等人被控涉嫌诈骗。
涉嫌诈骗的立论是投资门槛问题,即张克强的“华美系”是民营企业,根本不具备增资国有企业盐湖集团股份的资格。记者了解到,公诉方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盐湖集团子公司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钾肥”)是一只属于拥有国家稀缺资源的国有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支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张克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克强等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则认为,此案中只有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作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张克强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应判无罪。
“本以为春节过后就可以宣判,但是现在看来,要等两会之后了。”华美系有关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华美的2006年
1993年,早年在部队服役的张克强,与加拿大留学回来的熊嘉、陈金龙、刘沙、叶立强一起,创办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1997年,理财领域的专业人士宋世新被张克强招入麾下。为拓展业务,学校于1998年成立华美丰收公司(下称“华美丰收”),主要做代客理财和私募业务,由宋世新领导。
华美丰收成立之初,宋世新就开始关注上年上市的盐湖钾肥。2001年,宋世新曾尝试购买盐湖集团股权未成功。2001年以后,股市进入熊市,据宋后来描述,当时盐湖集团业绩很差,“每年亏损一个亿”。但因为看好该公司资源前景,宋世新一直保持对其母公司盐湖集团的兴趣,积极和盐湖集团的部分高层结交并成了朋友。2001年,张克强的“华美系”初见规模——华美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几乎同一时间,宋世新认识了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兴云投资当时投资股市亏了3000万元,宋世新受托为其投资理财,助其扭亏为盈赚了一个亿。
2004年,“广东华美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广东华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系”继续做大。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盐湖集团经营状况好转,股权价格也一路飙升。宋世新因为自己无法筹集到巨额资金,便与董晓云商谈合作投资。宋和兴云投资控股的公司——深圳市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云信”)的时任总经理杨承佳到盐湖集团实地考察,并商定由兴云信出面投资。
据华美方面人士透露,按宋世新原来的想法,这个项目不让华美丰收和张克强介入,由自己独立完成。为此,宋设立了广州振元投资顾问公司(下称“广州振元”)作为兴云信投资盐湖的顾问,以顾问费方式分取收益。但兴云投资的母公司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下称“云南中烟”)的人考察过盐湖集团之后,认为这个“破企业”并不具备投资前景,决定不投资。兴云投资和兴云信因此无法筹集到足够的收购资金。
这桩交易陷入僵局,宋世新、兴云投资、兴云信需要找一个救星。2006年9月,宋世新想到了张克强。
此时的张克强的确有“金钱救世”的能量。2006年6月,“广东华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美集团”)。
此时的华美集团的业务已经包含教育、汽车、能源、房地产等诸多领域。2006年之后到被捕的这几年,张克强既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广州市政协常委、侨事顾问;他担任过广东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副秘书长、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联谊会副主席、中国海外交流协会常务理事;在商界,他曾是保利地产[微博](600048.SH)发起人,参股多家上市公司。
然而,“祸事”的开始也恰恰发生在2006年。
华美和盐湖之间发生了什么
根据起诉书的叙述,张克强、宋世新、罗峰(后来任华美集团常务副总裁)等人自2001年起,便看到青海盐湖集团所属的盐湖钾肥这一属于国家稀缺资源的国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2006—2008年,张克强通过兴云信收购了盐湖集团的股份,从而占有了盐湖钾肥的股份。2007年下半年,张克强等人为了实现对登记在兴云信名下的盐湖钾肥股份的非法占有,策划“华美系”收购了兴云信,后又将盐湖钾肥的股份确权到张克强等人名下。
张克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华美系确实早在2000年前后就开始关注盐湖钾肥股票,但它后来的致富故事却与盐湖钾肥没有太大关系。
2006年,华美和盐湖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当年,盐湖集团正在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总投资约44亿元。彼时盐湖集团“资金短缺严重”,选择了增资扩股。
同年6月27日,盐湖集团向青海省国资委上报了增资扩股的相关请示。6月30日,青海省国资委作出批复,同意以盐湖集团2005年末的净资产每股1.52元的价格增资扩股,拟募资10亿元。其中中化集团投资8亿元,另2亿元作为战略投资者待定。据华美系的人士介绍,华美丰收与兴云信合作成为了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
2006年7月8日,盐湖集团与兴云信签订框架协议,兴云信成为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方。9月18日,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兴云信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集团131578947.37股的股权。随后,兴云投资与华美丰收、王一虹(宋世新妻子)、禾之禾公司达成意向,由后三者收购深圳兴云信的100%股权,并且由三者出资对盐湖集团进行投资。
11月24日,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与兴云信的原股东兴云投资、云南中烟展销部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收购兴云信100%的股权,并约定如果收购不成功,由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对盐湖集团投资形成的股权份额及其收益。
2007年2月12日,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与兴云信签订《协议书》,3月签订《补充协议》,设立信托关系,将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间,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等共支付给兴云信3.29亿元,用于投资购买盐湖集团的股份。
2007年12月12日,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与兴云信原股东签订《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兴云信的100%股权转让给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支付了8050万元的对价,而兴云信纳入此次转让范围的资产评估价值为7934.13万元。兴云信所代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信托持有的盐湖集团股权不属于兴云信的资产,故不在此次转让之列。
根据华美集团提供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燎原亲笔签名的“关于张克强等诈骗一案的法律专家意见书”证明,上述交易行为没有什么不正常。但是,一场轰轰烈烈的上市,让这桩企业交易成为了转年备受诟病的对象。
上市让这场交易变了味
2008年5月,一篇报道成为导火索。该报道称:兴云信坐拥70亿市值的“ST盐湖”股票,却被以7000万元贱卖。而这个ST盐湖,恰恰就是已经拥有“盐湖钾肥”的盐湖集团。由于2006年底开始的中国A股牛市,盐湖集团的上市和“华美、兴云信、盐湖集团的这桩交易”一起,引起了外界的注意。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张克强等人投资盐湖集团股权时,并没有预料到其后盐湖集团会上市,因为盐湖集团的主要资产已经装在盐湖钾肥中,按照证监会对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并无上市资格。“他们只是希望通过分红的方式,来分享盐湖集团高增长带来的收益。”
2006年12月5日,青海省连年亏损、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S*ST数码(000578.SZ)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8年3月,盐湖集团(“ST盐湖”,000578.SZ)发了《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暨吸收合并方案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及复牌公告》(下称“定向增发方案”),盐湖集团资产重组告一段落,000578.SZ变身“ST盐湖”复牌。
盐湖集团借壳上市,让华美丰收等通过兴云信投资盐湖集团股权的升值预期开始加大。
按该股2008年5月7日收盘价31.87元/股计算,兴云信持有的ST盐湖大约2.25亿股随着股票的复牌最高时已经升值至70多亿元。同一时间,兴云信转让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也开始流向媒体和云南中烟。
然而,外界只看到了兴云信与华美集团之间股权转让,但并不清楚他们之间的信托关系。
2008年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11月17日,禾之禾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张等人投资时,不可能预料到未来5个月以后发生‘重组ST数码’;更不可能预料4年以后和‘钾肥的吸收合并’;所以,起诉书指控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当时并不存在也没有预期,当然也不可能产生占有的动机,没有动机就不会形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张克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张克强的辩护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娟在辩护意见中表示。
而公诉方称,国家鼓励的是合法投资,是正当投资,而不是假冒国有身份,隐瞒真相的投资,“本案中的国务院国资委有禁入,青海省国资委有禁入,青海盐湖集团也有禁入,而这些就是张克强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基础”,因此“对张克强等人指控的是诈骗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
焦点一 投资门槛存不存在
问题的关键在于,存不存在投资门槛,要求盐湖集团的股东只能是国企。
“起诉书提出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限定了股东资格:只能是国有企业,这个投资门槛,是起诉书的立论基础,也是控方据以认为张克强等人产生‘诈骗故意’的原因所在。而张克强等人表示,当时的投资过程,并没有遭遇门槛限制。”张克强的辩护律师、全国政协委员、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朱征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而盐湖集团的态度也相当暧昧。
庭审前,盐湖股份(去年5月,“ST盐湖”与“盐湖钾肥”合并为“盐湖股份”)向云南省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并说,没有找到当时增资扩股条件的文字材料。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曾受盐湖集团委托出具过一份函件,明确表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2006年增资扩股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没有对投资人主体的资格限制。
宋世新在庭上供述,“盐湖集团前后有二三十人到过广州华美,但从未对我的民营企业身份提出过异议”,即使跟盐湖集团正式签约时,对方也知道“我是广州华美的老宋”,“兴云信是我的合作方”。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非公36条’和2010年的‘新非公36条’均规定,在法不禁入的领域,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朱征夫表示。
华美集团提供的材料显示,由多名法律界著名专家经学术讨论达成共识,认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
焦点二 谁假造了工商变更登记
“必须明确的是,在云南中烟不同意投资盐湖集团,放弃购买盐湖集团股权的前提下,华美丰收等才与兴云信商议,共同决定由华美丰收等提供绝大部分投资,兴云信按自己的能力出资一部分,仍然以兴云信的名义投资盐湖集团。这是一种合作投资关系,而决不能理解为由兴云信购买股权,再出售给华美丰收等的股权转让关系??这一合作投资关系在2006年11月24日签订的《关于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下称‘《兴云信股权转让协议》’)和2007年2月12日的《协议书》(即信托协议)中得到确认??在兴云信和华美丰收等之间,形成了一种代持股的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
朱征夫表示,“上述各方于2006年11月24日签订的《兴云信股权转让合同》中实际上也对此种委托持股关系进行了确认。《兴云信股权转让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协议,但根据其内容判断,其实际上是个复合合同,除了股权转让之外,还包括在无法转让时委托持股。这一委托持股的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我国公司法没有将股权登记作为确认股权权属的必要条件。股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同样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依法享有股权权属。也就是说公司法并未禁止代为持股的行为。”
但是,因为一份“虚假的”工商变更登记,让这一切看起来更像是一场预谋。
起诉书指控:“2007年下半年,张克强等人为非法占有兴云信名下盐湖集团股权,在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兴云信总经理崔伟的配合下,由华美集团及华美丰收以人民币8050万元溢价收购兴云信公司;张克强、宋世新等人还承诺事成后,董晓云和崔伟将分别获得一定比例盐湖股份收益权。其后,崔伟在董晓云的授意下,通过中介人员伪造了兴云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手续,并于2008年2月底从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骗取了兴云信的工商变更登记。”
“我们当时对造假行为一无所知。”华美集团人士更觉冤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实际支付了对价,履行了变更的义务,相关手续自然由兴云信方面承办。我们提供的我方文件完全是真实有效的,可是就是我们这些真实有效的文件也没有被使用,而是同样被中介造了一份假文件用于工商变更登记。可以说我们也是受害者。”
“连张克强的签字都是假的。”朱征夫说。
他在辩护意见中表示,“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起诉书故意将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二者作为一个整体,不加区分,混为一谈,试图使后者中存在的瑕疵影响到前者的效力。这是站不住脚的。”
华美集团人士透露,尽管事后兴云信的东家云南中烟知道有造假情况,但因为考虑卖了8050万元赚了,甚至准备“擦屁股承认这个事实”,有事后让手续合法的想法。“不管当年知不知道(造假),但是对盐湖集团当时的公告是知道的、同意的,否则会提出异议。”
“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因为中介的造假行为我们归还了兴云信,但是还有人要拿走我们合法信托的资产收益,并且说我们非法占有、诈骗,这是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上述华美集团人士表示。
法律专家签名的意见书显示,“至于在办理深圳兴云信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公文、伪造公章、行贿等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或行贿罪等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应以诈骗罪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