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强欲翻ST盐湖44亿股权诈骗案 借势挺私潮

2012年06月16日 01:16  中国经营报 微博

  龙飞 段铸

  没有等来一审判决,被检方指控诈骗44亿元国有资产的华美系实际控制人张克强却等来了新非公经济36条执行细则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挺私”热潮。

  “我们至今没有接到任何消息。”6月11日,朱征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他是张克强的代理律师。此前,市场盛传该案将在5月宣判。而在此之前,从1月4日公开审理日计算起,张克强案已经审理4月有余。同样在这个5月底,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要求国企在重组转让中不得歧视民间投资。

  这让朱征夫更坚定了“无罪辩护”的决心。目前,张克强实行控制的华美集团召开研讨会,探讨下一步的法律对策。然而,在巨大的现实利益面前,民营企业家身份的张克强能否借势“翻案”,一切绝不如想象的那般轻易。

  祸起投资

  2008年3月11日,ST数码成功更名为ST盐湖后复牌。张克强旗下的华美丰收和其他投资伙伴,当天的股票市值超过了50亿元。这是他们两年前花了3.69亿元取得的一项投资。

  时间上溯到2006年,当年的9月19日,正在借壳上市冲刺中的盐湖集团,召开年度股东会议,决定以1.52元/股的价格进行增资,总募集资金为10亿元。募集对象一方为中化集团,募集8亿元,另一方为深圳兴云信,增资2亿元。

  不到三个月,盐湖集团公告称公司重组事宜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2月28日,盐湖集团召开临时股东会,将上述增资入股价格调整至2.13元/股。与此同时,深圳兴云信又获得了向青海国投购买该集团股份的资格。自此,兴云信获得了盐湖集团增资后约7.56%的股份。

  停牌半年后,2007年7月4日,该公司公布的借壳方案中,盐湖集团的股权被定价为4.73元/股。至此兴云信这笔投资半年内就获得了两倍的账面收入。彼时,兴云信还是云南中烟的旗下公司,百分百的国有企业。

  然而5个月后,让人出乎意料的是,兴云信的母公司兴云投资以805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转让给张克强控制的华美丰收和华美国际投资集团。这笔交易完成后,兴云信公开表示,公司所持的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次年11月,深圳禾之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确权诉讼,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兴云信代持的盐湖股份分割给实际权益人。

  正当张克强等人认为这笔交易终于尘埃落定时,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张克强、宋世新等人先后被云南省警方逮捕。2011年9月,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民营原罪?

  “这是一场精心谋划的诈骗。”检方认为,正是张克强等人冒用深圳兴云信的国企身份,骗取了数额巨大的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们直到2006年8月才得知这笔交易。”华美集团代总裁陈金龙强调。要清楚了解这一案情,不得不从主导整个交易的宋世新说起。宋世新是华美集团旗下华美丰收公司的总经理。与此同时,他与国企背景的深圳兴云信关系密切,从2001年到2004年一直替该公司操作投资。

  2001年宋世新本人看好盐湖集团,遂将该公司推荐给兴云信。“宋世新于2001年起与兴云信公司商谈收购信达、华融公司所持盐湖集团股份。”张克强辩护人刘丽娟表示,并于2004年10月成立振元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兴云信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投资盐湖股份。

  但到了2005年9月,云南中烟、云南省烟草公司否决对盐湖投资,宋世新与兴云信总经理杨承佳、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商定,继续以兴云信名义合作投资。但所需资金由宋世新筹集。

  在成为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方后,兴云信先向盐湖集团支付了8000万元的投资款,其中包括宋世新以妻子王一虹名义投资的2000万元。但苦于缺少资金,而盐湖集团的《催款函》又接踵而至。于是宋世新才想到找自己老板张克强,并于2006年8月草拟了《项目计划书》给张克强,但当时张并未同意投资。在重新商定好投资方案后,华美丰收才于2006年11月参与了对盐湖集团的增值扩股,受让青国投3818万股股份。

  检方强调,宋世新在与盐湖的商谈过程中,“冒用兴云信的名义”。

  辩护律师刘丽娟引用杨承佳的证言:“宋世新以兴云信的名义去沟通,盐湖方面都知道宋世新的背景;至于我们(兴云信)与宋世新的协议(振元公司与兴云信签订的《协议书》),盐湖方面也知道。”而宋世新在与盐湖集团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中,其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是兴云信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述,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只卖国企?

  但检方在庭审中表示,青海国资委之所以选择兴云信,因为看中的是其国企背景。“青海方面看重的是兴云烟草的财力和物力这个太子”,如果早知道这是“狸猫”,青海方面是可以不卖的,所以这是构成诈骗的核心实质。

  宋世新在庭上供述:“盐湖集团前后有二三十人到过广州华美,但从未对我的民营企业身份提出过异议”,即使跟盐湖集团正式签约时,对方也知道“我是广州华美的老宋”,“兴云信是我的合作方。”

  对于是否存在“只卖给国企”的投资门槛,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辩方认为,2006年青海盐湖增资扩股过程中的请示文件和批复文件中,都没有对投资主体身份问题设定限制。另一方面,在盐湖集团的内部文件中,也没有明确限定必须是国有企业。

  相反,很多政策明确将钾肥类纳入鼓励外资项目类,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在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中,更进一步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的第6项。

  控方则强调“尽管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对投资主体没有禁入,但是本案中的国务院国资委有禁入,青海省国资委有禁入,青海盐湖集团也有禁入”。

  “其实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在朱征夫看来,所谓“只与国企合作”是临时找来的借口。

  早有预谋?

  “其实最大的漏子出在华美集团收购兴云信公司之上。”广东世纪中原律师事务所的王书磊律师表示。2007年12月华美集团收购了兴云信公司,但在收购过程中,有人伪造了公文、印章,并提供了虚假材料。

  公诉人强调这体现了张克强欺诈国有资产早有预谋。

  朱征夫则在庭审中强调,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投资盐湖集团的主体是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和兴云信,四方均应享有相应的股权及收益,其交易对象分别是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而收购兴云信的主体是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交易对象是兴云信的股东兴云投资和云烟展销部。收购兴云信的直接标的就是进行了资产剥离的100%股权,间接标的是兴云信拥有的深房广场B座18、19楼、景苑大厦B座1-4层裙楼两处房产的产权,与盐湖集团的股权没有任何关系。”朱征夫表示。

  朱征夫表示:“即使没有收购兴云信这一行为,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的行为也能独立完成和产生法律效率。”

  据陈金龙表示,早在2006年11月,也就是张克强答应投资盐湖集团的同时,华美集团就与兴云信签订了一份《关于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当时由于担心兴云信是一个国有企业,股份转让手续复杂。于是在该合同中还约定,“在无法转让时委托持股”。

  华美丰收与兴云信这一合作投资关系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邢文鑫等法律权威的认可。他们在《云南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表示:“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盐湖集团股权,并足额支付相应的投资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民法原则,华美丰收等主体的投资可以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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