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强案跨年庭审结束:受骗人是谁引发控辩舌战

2012年01月05日 01:09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陈书 发自昆明

  2012年1月4日晚上7点多,张克强等人被控诈骗罪一案终于在昆明市中级法院结束为期三天的庭审,由于案情复杂,审判长当庭表示将在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作出判决。围绕受骗人是谁这一焦点话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舌战。

  公诉人认定受骗人为国家

  根据昆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本案中张克强等7名被告人被诉诈骗罪,因此关于本案的受骗人是谁,成为14名辩护律师的一致指向。

  在起诉书中、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都没有明确指出受害人是谁,2011年12月30日和31日的庭审中,宋世新的辩护律师刘胡乐在辩护意见中表示,“关于犯罪客体问题,谁被骗?骗了多少?何时被骗?这个冰山一角到现在都没有露出来,连受害人的陈述到现在还没有出来。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法庭调查阶段都没有明了,没有受骗人,本案何以成立?”

  但在1月4日的第二轮辩护中,公诉人终于明确了受害人主体为国家。

  “关于本案被害人的问题,也就是诈骗罪中受害人主体问题,我们认为本案中张克强等人的诈骗行为的直接受害对象是盐湖集团、青海国资委、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中院等这些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部门,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他们只是享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本案真正的受害者是国家,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正是因为国家利益容易被忽略,这也恰恰反映了张克强等人的狡诈。”第一位公诉人回应,“难道国家受到损失就不是损失吗?盐湖集团、兴云信、深圳市工商局等企业和部门就是张克强等人进行诈骗而被利用的工具。国家鼓励私营企业,但请私营企业不要把手伸进国家的口袋里。”

  公诉人同时表示这些诈骗所得应上交国库。

  辩护律师朱征夫则据此反驳,“公诉人提到受害人是国家,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什么是国家利益,什么是人民利益?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根据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的出资或投资,没有出资就没有国有资产,也就没有国有资产的损失,也就没有抽象的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朱征夫举例说,高盛参加了建行的股改,高盛赚大了,那是不是国家受到了损失,是不是要追究某些人的责任?

  辩护律师刘胡乐回应,公诉人回答说被害人是国家,但之前公诉方开宗名义说是审计署发现董晓云和杨承佳将兴云信转让给别人,兴云信受到损失。现在又提到是国家受损失,国有资产有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不会是笼统的词汇——国家,而是受害人姓什么叫什么,第二是没有提到具体的损失。

  辩护律师马军则反驳,公诉人提出一个虚拟的国家受害人的概念,那么本案审理的证据都不足,所有的证据中没有一个证据是国家受害,控方提出的是一个法律上没有依据的概念。

  “以后凡与国家打交道,与国企合作赚了钱,是不是都可以把非公经济一棒打死,这种提法危害性极大。国家财产在进入市场后是与其他主体同等的市场地位,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马军表示。

  第二公诉人在第二轮的辩护意见中,认为诈骗发生在三个环节,分别为购买盐湖股票、兴云信转让,股票确权。

  “购买股票环节,我们总结是狸猫换太子,用狸猫把太子换掉;第二个环节是乾坤大挪移,把一个好端端的兴云信公司通过伪造的文件、公章等把兴云信卖掉;第三个环节是在深圳中院通过股票确权,把财产确认到华美名下。这三个环节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第二位公诉人指出。

  马军则反驳,“公诉人关于狸猫换太子的提法,这是公诉人极端地蔑视非公经济,公诉人对非公经济到底是什么观念?公诉人提出之所以构成诈骗,是进行了非法的投资,他们没有说清违反了哪个法,青海国资委、盐湖集团如果有关于非公经济禁入的规定,那么青海方面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鼓励非公经济若干意见的规定,这种规定我们能从法律上去肯定它吗?”

  马军继续辩护,“什么东西不能卖,刑法有规定,比如枪支,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不能卖,但作为资本市场,各种法律都规定可以买卖股权,矿山和土地都是国有资产,但什么人都可以买卖,你们的观点还停留在20年前的阶段。”

  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都对被告人的诈骗罪指控进行了无罪辩护。而被告人庭审的最后总结陈词时也认为自己无罪。

  张克强在最后的陈词表示,“经过几天的公开审理,大量的事实和法律说明华美的投资完全是合法的行为,不是犯罪,我个人也仅仅是法人单位的职务行为,不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本人不了解盐湖集团的来龙去脉,不认识他们的人,也没与他们接触过,我们只是投资,也没有参与具体的操作,请求依法据实判我无罪。

  董晓云则解释了三个问题:兴云信是什么样的公司?为什么兴云信要转让?为什么兴云信出现造假文件?

  “我2001年到兴云投资工作前,兴云信只是一个办事处,只是收集各种信息,接待人员,没有收入来源,只是发生费用。我到兴云投资工作后使兴云信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由此成为兴云投资在特区进行资金运作和投资运作的平台,绝对不是香饽饽,也不是金字招牌,之所以要转让,是一个技术问题,考虑到盐湖集团股权要转让,产生的税赋可能高达十多亿元,投资收益别人拿走了,但是税赋会留在兴云信的名下,兴云信要花多久才能说清这个问题?同时兴云信旗下的两个不良资产盘活了,我们新成立了兴云诚公司接收兴云信的人员和功能;至于工商变更造假,这不是我们需要的,对我们来说的确不知道工商变更登记需要些什么手续,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也许是事赶事,到了今天这步,我们没有造假转让的动机。”

  宋世新则在总结陈词中比较简单,只是表示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判决。

  公诉人:诈骗发生在三个环节,分别为购买盐湖股票、兴云信转让、股票确权。“购买股票环节,我们总结是狸猫换太子;第二个环节是乾坤大挪移,把一个好端端的兴云信公司通过伪造的文件、公章等卖掉;第三个环节是在深圳中院通过股票确权,把财产确认到华美名下。

  辩护人:狸猫换太子的提法,这是公诉人极端地蔑视非公经济,公诉人对非公经济到底是什么观念?公诉人提出之所以构成诈骗,是进行了非法的投资,他们没有说清违反了哪个法,青海国资委、盐湖集团如果有关于非公经济禁入的规定,那么青海方面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鼓励非公经济若干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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