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亿元盐湖股权诈骗案再起波澜 超期羁押或现转机

2012年06月08日 08:13  21世纪网 

  广州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即是七名被告人之一,其辩护律师朱征夫日前表示,2012年1月4日结束第一次开庭至今法院一直没有宣判,已经超过羁押期限,说明法院对此案的定性存在很大争议,“我们坚持认为张克强等人并没有犯诈骗罪,如果法院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判断不清,将会在中国民营企业界造成非常坏的影响。”

  2010年4月11日,七名被告人之一宋世新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张克强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0日,盐湖股权诈骗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22个月零23天,其中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是5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在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

  “据我们所知,当地检察机关并没有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即便有,也已经超过了一审最长羁押期限。宋世新的羁押时间已近26个月,早已超过上述规定。”朱征夫说。

  短短的几十天超期羁押,对位列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40名的张克强而言也许是另一扇命运之门在悄然打开。

  44亿诈骗案这样炼成?

  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钾肥)在深交所上市。

  2006年9月19日,盐湖集团召开2005年度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盐湖集团增资扩股议案:决定以1.52元/股的价格进行增资,总募集资金为10亿元,其中,中国中化集团出资8亿元,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云信)出资2亿元。当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由于兴云信上级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当时正在进行瘦身计划,绝大部分资金需要宋世新去筹措,经与张克强多次磋商后,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与兴云信合作入股盐湖集团终于成行。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间,出资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市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禾之禾)合计向兴云信支付3.288亿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兴云信将合计3.688亿元资金支付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云投资)、云烟兴云卷烟展销部与华美丰收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后者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2月5日,S*ST数码(000578.SZ)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兴云信转让其持有的盐湖集团3818.78万股股份。兴云信最终以2.27元/股认购盐湖集团13157.89万股,加上受让股份,共计获得盐湖集团16976.68万股,占总股本的7.56%。

  2007年2月,华美丰收等出资人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7年12月,华美丰收和华美国际投资集团以8050万元收购兴云信100%股权。

  2008年3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盐湖,000578.SZ)正式复牌。

  2008年5月,媒体报道了兴云信被华美系收购之事,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000792,股吧)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2008年底,盐湖钾肥公告为减少关联交易,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ST盐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晓云等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并被罢名了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并之后,盐湖钾肥改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9日,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30日,盐湖股权诈骗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称张克强等7人涉嫌诈骗44.66亿元国有资产。

  股份只卖给国企?

  公诉方在庭审中称,青海方面说的很清楚,只卖给国有企业,并且还做了限制,兴云信公司必须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来实现股权的收购。所以本案不是多少钱买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卖的问题。如果“狸猫”开始就显露了其本来面目,青海方面是可以不卖的。这就是诈骗的核心实质。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讯毅、李苇等人商议,利用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省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公诉人说。

  但2006年青海省国资委关于青海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并没有设置国有企业的门槛。相反,很多政策明确将钾肥类纳入鼓励外资项目类,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在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中,更进一步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的第6项。

  “其实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兴云信代替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信托持有股权的信息披露以后,盐湖集团也不曾提出过任何异议。本案立案后,盐湖集团却搞出了一个‘只与国有企业合作的企业文化’,显然是临时找的借口。”朱征夫说。

  北京市律协国资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脱明忠也认为,就华美丰收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本身来看,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增资扩股而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的问题。

  收购兴云信与盐湖股权无关?

  公诉人表示,兴云信通过增资扩股取得青海盐湖股份以后,华美集团就开始收购兴云信,最终成功获取青海盐湖的股份。

  对此,朱征夫表示,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层面。“投资盐湖集团的主体是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和兴云信,四方均应享有相应的股权及收益,其交易对象分别是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而收购兴云信的主体是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交易对象是兴云信的股东兴云投资和云烟展销部。收购兴云信的直接标的就是进行了资产剥离的100%股权,间接标的是兴云信拥有的深房广场B座18、19楼、景苑大厦B座1-4层裙楼两处房产的产权,与盐湖集团的股权没有任何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朱征夫认为,即使华美没有收购兴云信,华美依然享有盐湖投资权益,收购兴云信只是加强了对投资的安全保障。

  为什么张克强会对自己的投资安全担心呢?原来,在双方信托协议签订完成后,宋世新在一次酒宴上对兴云信员工潘捷产生了不满,并用酒瓶砸了其头部,这一举动破坏了宋世新与兴云信时任总经理杨承佳的关系。酒宴后,宋曾找杨希望和解,但杨威胁说,“你的投资额在我名下,我会保证你们本金的安全,但是收益就不好说了”。宋世新随后找到兴云信上级单位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说明了双方的矛盾,再次提出收购兴云信的计划。

  张克强等人无罪?

  对于此案造成了谁的损失,损失了多少,公诉人认为受害者是国家,其直接受害者是青海投资集团、青海国资委等,这些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它们的职责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或管理国家的财产并使其增值。

  朱征夫指出,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出资和产权的收益,没有出资,就没有国有资产,就没有国有资产受损害。根据国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只要遵循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不论受让者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个人,都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公诉人回应辩护人观点时,也承认本案出现的三个国有单位盐湖集团、青海国投和兴云信及其上级公司都没有财产损失。

  此外,公诉人引用《增资扩股协议》的有关约定,说明被告应保证兴云信的资金不存在其他第三方利益,事实证明存在诈骗。

  “这个观点显然也不能成立,因为《增资扩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兴云信,合同义务属于兴云信,而不是5名被刑拘的华美管理人员,即使存在隐瞒民营资本或者主体事实,这5人也不应作为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另外,兴云信股权转让的审批与过户义务依法应由兴云信的上级股东承担,也非华美各方义务,所以这5个人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朱征夫进一步指出,在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其中以司法权滥用最为典型。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投资获得丰厚利益时,虚构“投资门槛”追究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责任,要求企业家进行股权转让和财产处分,或在终审判决前低价处置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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