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强盐湖案”疑团重重 控辩双方寻找“受害者”

2013年10月22日 11:05  新华网 

  引发资本市场强烈关注的“张克强盐湖案”,1月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为期3天的一审庭审。该案所涉具体当事各方都没有出现利益受损,疑团重重。这起被称为“没有受害者的诈骗案”,庭审交锋激烈,引发了法律学界、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 

  谁是诈骗案的受害者? 

  公诉机关指控,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克强等人,从2001年起就精心设局,并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身份,收购盐湖集团的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将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钾肥股份(起诉书原文为“盐湖钾肥股份”,实际应为“盐湖集团股份”——记者注)。 

  外界注意到,本案中当事各方均未发生利益受损情形,是否意味着这是一桩“没有受害者的诈骗案”呢?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张克强等7人在增资入股青海盐湖集团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两天庭审中,公诉机关始终未明确该诈骗诉讼的受害主体。1月4日庭审中,公诉机关确认,“国家”是本次诈骗诉讼的受害者。 

  辩护律师们认为,公诉人是在现实中找不到具体的受害者的情况下,才将一个抽象概念当做受害主体。国有资产的定义是国家的出资,股权的属性应由出资方所决定,本案所涉的华美丰收等相关方收购盐湖集团股份并没有国家出资,并不属国有资产,也非国有股,更谈不上国家是受害人。 

  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如果诈骗案的受害人是抽象的国家概念,损害的利益是抽象的国家利益,那说明诈骗行为也是抽象的行为,对抽象诈骗行为的审判是否也应该是抽象的审判,对有关行为的处罚是否也应该是抽象的刑事处罚? 

  是否存在“国企”投资门槛? 

  张克强等人增资入股青海盐湖集团时,是否存在“国企”的投资门槛限制?成为本案关键性问题之一。 

  公诉机关认为,这个投资门槛显然存在,为此,提供了多名来自青海省国资系统及盐湖集团原高管或现高管的供述及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该函件显示,“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辩护人认为:青海盐湖集团扩股并没有明确文件对投资主体资格作出要求。所谓的“投资门槛”应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判定,而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供述或陈述来认定。 

  朱征夫说,对于投资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未设置任何门槛,相反,还受到国家各种产业政策的鼓励。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 

  此外,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的情形下,非公经济在市场投资过程中被地方“禁入”,这算不算违规和涉嫌歧视?各方对此展开激烈辩论,引起一些专家学者的兴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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