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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市场导向改革不是泛市场化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6:10 中国改革报

  颜鹏飞

  中国特色的市场导向改革,就是有选择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应程度不一地退出纯市场化改革)、有国家干预体系(即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和中观层次区域协调)予以配套的、并建立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上且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市场导向的改革,并且与旨在构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和谐社会的多元化综合改革相匹配。

  不可否认,对于传统体制的破坏和新体制的构建,大规模的市场化和民营化改革扮演了“创造性破坏”(熊彼特语)的角色。但随着市场化改革所释放的制度能量的扩展,市场缺陷也在放大,现在到了这样一个历史拐点,中国不能走完全市场化或泛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道路,而是要着力打造和构建中国特色的市场导向的改革模式。尤应审时度势,全面地准确地界定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和政府干预机制各自的边界和作用范围。市场和政府都要各得其所,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缺位”、“错位”和“越位”,即很多应该由市场管的事情,政府在管,很多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情,反而交市场去做。大力预防和纠正诱发市场缺陷的“泛市场化”以及导致政府缺陷的“泛行政化”倾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政府的调控、协调和公共服务职能。否则,就会产生市场发育不足和政府治理不足双交织的坏的市场经济,甚至转向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双凸现的权贵市场经济。最典型的莫过于煤矿、房地产、公路修建和医药业这四大市场。

  要破除与“泛市场化”或“市场决定论”相关的三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市场定价是天经地义,政府无权干预,这是市场化的核心。市场化包括商品(投资品、消费品)市场化以及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等)市场化。是否靠供求机制定价而不是政府行政定价,是衡量市场化的第一重要标准。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我国劳动者尤其农民工工资的定价长期偏低是市场化的合理产物,不必忧天悯人。而廉价劳动力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劳动力供大于求,这是西方市场经济学的ABC。而染上“魁奈因素”综合症(托夫勒语)的中国某些经济学家,刻意回避另一个西方市场经济学ABC,即西方工资的定价机制也不是单独诉诸于“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化运作,而是工人阶级的斗争和谈判,非政府组织其中包括工会和行业协会、政府和议会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和干预等“看得见的多主体的手”的综合作用。西方工资粘性或刚性理论就是阐述这种因劳动后备军长期存在而导致的工资“低水平陷阱”或低价刚性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的定价经济学。

  发人深省的是,对于这种农民工价格长期远远背离其价值的状况,许多学者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熟视无睹,以至于农民工自身要通过“民工荒”的形式来抵制,甚至要惊动共和国总理通过替农民工讨债来启动全国范围尤其各种特区和开发区的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化回归运动。

  第二种流行的观点是:房地产行业不能直接定价,否则有违市场化改革,甚至以商业机密为由讳言建房成本;即使是公共品和自然垄断这些经典的“市场失灵”,政府主导也往往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他们的理由是以行政性决断代替企业市场化的定价模式,根本无法保证价格调整的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益,并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化率已赶美超日而雀跃不已。

  尽管房地产行业市场化改革推进中国房地产经济的繁荣,但是,其市场缺陷也日益膨胀并势必诱致社会的不和谐。因为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任由市场力量主导房地产行业的所谓“不干预”的香港模式的教训(香港房市价格高走并且社会财富高度集中于房地产商),以及政府房屋建设局提供微利房(占房屋总体供应量的80%)的新加坡模式的启迪值得反思。我们的主要对策是:

  (1)公布房屋建设成本、严格标明上下界限的浮动价格和利润边界。本来世界上就没有单一绝对的市场化定价模式,多数商品的定价机制仍然处于行政或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互相交集和博弈的状态。同时,鉴于房屋既是商品、投资品;又具有资源非常稀缺、高度自然垄断、非同一般商品的特性;并且,它也是准公共产品。同时,这一举措又有宪法、反垄断法,价格法和反暴利法所赋予的合法性权力。因此,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扬弃单一的市场化定价模式,启动行政性干预机制,寻找兼顾行政与市场机制本性、市场效率与社会效益,以及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的混合定价模式和最佳价格区域。

  (2)建立凸现政府指导价的廉价房和廉租房制度。这种经济适用房的大量推出和集中放量———应该足以使80%中低收入的城市居民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必将成为平抑和拉低房地产市场中低档房价的重要调控力量。这是用两种手段即市场定价和行政定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控,换而言之,其调控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多主体的手”的联手,真正做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3)管好稀缺性土地供给这个闸门。

  此外,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市场是商业贿赂和腐败的高发区,利益集团联盟(例如某些不法地产商、奉行GDP业绩至上的地方政府、银行和主管部门)形成根深蒂固的利益链,需严格加以整顿。地方政府不能搞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应该用于廉租房建设。

  各地摸索出的“双供给双定价”模式(中高端房地产的供给交给市场,这种商品房的开发、定价、分配和调节由市场决定;适合中低收入者居住的低端房地产的供给交给政府,这种保障性住房即经济廉价房和廉租房,建造、定价、分配和管理由政府组建或委托的企业负责),以及“双限双竞”定价模式(限制套型面积,限制控制性价位;竞争房价,竞争地价)值得推广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例如使价格听证会不流于形式,房价和地价的竞标如何杜绝黑箱操作,等等。

  由此引发一个重大的新思考:应该弄清楚哪些行业可以市场化,哪些行业不能市场化,哪些是处在市场和政府接合部的行业,从而如何确定其产品的性质(公共品还是非公共品)及其定价机制(究竟是市场机制、行政机制或数量机制还是混合机制定价)。

  第二个误区:公共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也应该搞市场化改革。诸如从事公共品服务的人员“下海”乃至全民经商、部队经商;风景区、博物馆、档案馆等纷纷收费;公路收费站关卡林立,高速公路甚至收费长期化,这些破坏了社会分工和物畅其流的法则。而完全市场经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些关系民生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品的支出,一般达到GDP的30%,这也是对20世纪下半期各国发展状况进行反思和总结的,并在《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年)和《哥本哈根社会发展宣言》(1995年)中所制定的各签约国需遵守的底线。

  一般而言,社会产品可划分为三大类,即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包括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和准公共产品(包括高等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中私人产品市场能有效提供。而公共产品则不能通过市场有效提供,必须由政府通过税收和公共财政来提供。而其供给和服务涉及住、行、信息对称、司法公正、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尤其

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社会保障都属于广义的公共品范畴。

  实践证明:医疗卫生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是不成功的,教育领域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试验问题丛生,社会保障覆盖面有限,因此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重灾区即“新三座大山”。毫无疑问,市场化改革并不适用于普通民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和义务教育的。而这些正是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为己任的政府大有作为的领域。

  第三个误区:过份推崇比较优势和木桶效应理论。这是泛市场化改革思路的逻辑延伸:完全市场化———发挥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融入全球化国际分工和交换体系。

  西方学者波特对一直被奉为金科玉律的渊源于李嘉图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作了温和的批评,强调应该从低级阶段的比较优势转向高级阶段的竞争优势。拉美依附学派尤其是激进经济学家早就警告这种曾经把拉美国家拖进依附型发展道路的“比较优势陷阱”;而在伊曼纽尔看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交换是形式上的等价交换而实际上的不等价交换。但是,八亿件衬衫与一架空客的交换,被有些人称为“双赢”或者“发挥比较优势”的典型。这种交换的代价无疑是中国资源的耗竭和环境的破坏,并最终将被发达国家锁定在提供原材料和低端加工产业的位置上。这只能是一种依附型“双赢”。根据中国的国情,在早期阶段,偏重于廉价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贸易,发挥比较优势、参加国际分工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使之凝固化和极致化。现在应该从比较优势阶段转向竞争优势阶段或者转向两者并存阶段。

  至于木桶效应理论则是市场配置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的衍生品,是美国学者斯蒂格里兹所批判的“市场

神话”的新翻版。“造不如买,买不如租”,或者“用市场换技术”则是用中国式话语对这一理论的诠释。事实证明,这种理念使民族工业(如国产大飞机、国产轿车和国产核电设备产业)被“边缘化”了,民族创新能力冻结了。由此可见,单纯依赖市场化,用市场交换核心技术不行,而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是目前可行的现实的理性选择。应该用竞争优势及自主创新理论取代比较优势和木桶效应理论。

  总之,其一,市场经济制度是一国经济崛起的必要条件之一。政府则是一国经济崛起的又一个必要条件。其二,要弄清楚哪些行业可以市场化,哪些是处在市场和政府接合部的行业,哪些是要通过国家产业政策扶持乃至需要运用国家力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产业。其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改革并未穷尽。尤其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据统计,中国的经济自由度为54%,低于平均标准,美国则为82%,而产权自由度、金融自由和投资自由也仅为20%~30%。其四,政府自身的治理严重滞后,政府还掌管大量本来应该交由市场配置的资源。此外,还要正确处理具有发散型、开放型及风险型特征的市场改革与带有集中及凝聚型倾向的政府改革之间的关系。因此,改革决不是单维度的市场化、民营化和开放化。

  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行程已经逼近到这样一个历史拐点:从由数量建设为主转向有选择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应程度不一地退出纯市场化改革)、以市场质量建设为主即以提升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有效性为主;从泛市场化改革转向有选择的、有国家干预体系予以配套的、并建立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上且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市场导向的改革,转向涵盖非经济领域的多元化的综合改革。

  (作者系

武汉大学经济思想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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