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尽快制定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标准

委员建议:尽快制定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标准
2019年06月26日 20:26 新京报

  疫苗管理立法|委员:尽快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

  有委员提出,疫苗异常反应带给公众个人和家庭的打击有时是毁灭性的,应该添加全额报销医药费,足额发放生活费等条款,并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作出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安排。

  对此,25日下午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杨志今提出,“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赔偿标准”。他表示,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但目前有关补偿标准各地都存在不统一、不明确的情况。“疫苗异常反应带给公众个人和家庭的打击有时是毁灭性的,应该添加全额报销医药费,足额发放生活费等条款,并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

  委员孙建国提出,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草案提出“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由于商业保险和开办依据保障对象、保障范围、规则原则等方面和强制保险是有区别的,现在这一条太原则,需要规范。怎样鼓励,哪些是放开的,哪些是必须管住的,不能靠现在这样简单的一句话进行规定,不易操作”。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罗建国提出,草案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里解决,“我建议修改为,接种免疫规划疫苗补偿工作应该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应对做好,安排补偿经费,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因为疫苗的补偿,国家制定了补偿的标准,要解决这个问题,要立足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给予补助支持,这样才能比较切合实际的将补偿压实到‘最后一公里’”。

  此外,杨志今还谈到,草案第94条对问题疫苗造成损害、不规范接种造成损害两种情况提出赔偿责任。“违法成本过低是知法犯法的根源之一。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受种者及其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那么,惩罚性赔偿标准是否应当进一步明确呢?我建议将赔偿标准确定下来”。

  委员江小涓也谈到,草案第94条,“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没有问题,但是草案第67条又专门讲了强制保险的问题,‘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是双重责任,一是出了问题得全额赔,二是还要出钱买保险。如果有强制保险,建议94条再加半句话,‘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受种者事先约定其他赔偿方式的除外’,因为非强制的规划疫苗种类非常多,有些不良反应或者质量可控性要比规划疫苗差一些,愿意接种者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可以事先约定。这样可能更符合非强制疫苗的特点”。

  【声音】

  委员周敏:草案第90条第2款规定: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对不改正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措施,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比如规定: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鲍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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