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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发展平衡器:规范税源跨省市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02:28 21世纪经济报道

  孙雷

  2008年1月1日算起,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都将执行汇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将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办法》是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的具体征管办法。

  五大核心内容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构成了《办法》的核心内容。

  具体而言,“统一计算”,是指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办法》还明确了汇总纳税的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即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等一批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两个关键环节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是汇总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环节。

  《办法》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其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总分机构均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办法》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办法》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利益分配新难题

  《办法》是“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的具体征管办法”。

  然而,该《办法》还不能解决利益分配的全部问题。

  “汇总纳税从税收的角度不成问题,但从财税管理体制的角度,首先就涉及到地区之间的财政运行分配关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本报记者说。

  一般而言,跨地区经营企业主要采取两种公司形式,母子公司制和总分公司制。其中,汇总纳税主要针对总分公司制的企业。

  在总分公司制形式下,每一个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法人。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前,税收规定是实行属地征收。也就是说,一个单位如果在另一个地方异地经营,建立一个机构。不管这一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都要交在当地。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度,不是独立法人,原则上讲是不纳税的。

  因此,全国人大在审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许多地方人大提出,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汇总纳税、合并纳税及其税收分配问题必然会给部分地区带来税收转移问题,影响税源移出地的财政收入。

  而《办法》正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

  “企业在我们这里办分支机构,喝这里的水、吃这里的饭、用这里的工人和廉价材料,如果交上来的税最后都给了总部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你觉得这样妥当吗?”有地方税务官员对记者说。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从道理上讲,分支机构本就应该汇总纳税。但如果大家都把跨地区经营企业变成分支机构,容易形成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非总部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这是我们在所得税改革当中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

  而刘桓则强调,要注意汇总纳税可能带来的国家税源流失问题。

  其理由是,对不同区域而言,高税和低税永远是相对存在的。汇总纳税办法实施后,一部分企业做税务规划的时候,就有可能把总机构设在低税区,分机构设在高税区,用高税区的收入汇到低税区来按照低税率纳税,从而实现避税。“这次我们改革当中对此基本没有涉及,但在我们国家下一步税改当中还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的。”

  他同时强调,《企业所得税法》包括汇总纳税,规定的是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企业的纳税义务和方式,而向谁纳税、谁有权征这个税,则是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属于财税体系内部财权和事权分割的问题。“我们不能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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