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挑战管理体制 业务开拓面临制度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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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10:31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黄宪奇 北京报道 尽管信托模式是资产证券化开展唯一认可模式,但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在对现有信托管理体制形成挑战。现行信托管理体制已走到了十字路口。
业务开拓面临制度困境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实现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隔离”,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转让中的真实交易,往往都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SPV)来充当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这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运作的根本保证,整个证券化运作流程也都是围绕着SPV这一核心机构来展开的。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一家真正具备SPV功能的机构。根据现行管理办法,信托模式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唯一认可模式,其发行人在运作过程中主要承担的也是信托角色。 但按照银监会现有的信托监管体制,信托机构开展资金信托的客户准入门槛为5万元以上,合同的发行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并且其推介和转让方式均为私下进行,暂无需金融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托管。如果按照这些规定,资产证券化将很难实现经济规模,并且其流通也会遭遇困境。 为了突破这一制度困局,人民银行于去年6月13日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公募性质。此后一系列规定、通知的迅速出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的流通扫清了障碍。并且在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建元”和“开元”的发行中,200份额度的限制也被突破。 券商与信托机构展开竞争 去年8月以来,在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支持下,以中金公司为代表的一批创新试点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为突破口,以特定目的管理计划为平台,进行了企业资产的证券化运作。“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名义上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业务属性仍然是信托模式。这样,券商和信托机构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就形成了竞争局面。 信托业一直被认为是金融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银监会一直对信托业采取严格乃至过度的监管政策。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的金融行业研究员梁静认为,鉴于年初北方信托和金信信托风险事件先后暴发,未来管理层对信托业的监管将不会放松;信托产品“200份合同”、异地开展业务等歧视性限制将不会取消;同时,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频度和方式都将增多,这些将对信托公司的金融创新和信托业务开拓都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相对于信托业受到的严格监控,创新类券商目前所受的监管则较为宽松,其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不仅没有200份的上限规定,而且产品发售过程不受异地监管的限制。“联通收益计划”和“莞深高速资产管理计划”目前都成功实现了交易所流通。所有这些都使信托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信托机构在其曾经的专属领域———委托理财市场也遭到了各类金融机构的挑战。目前,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优势,券商也在利用其跨越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优势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蚕食。一位信托行业的高端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信托业正陷于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 这位人士认为,“发行份额和地域限制,以及信托发售不得实行公募的规定如果不取消的话,信托机构很难有大的转机。但作为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信托业目前的被动地位不能长期持续。信托机构既然已经充当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并且其监管模式也业已实现了突破,何不把这种监管上的创新扩展到信托的其他监管领域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