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起大早赶晚集 资产证券化彩头为何无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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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5:1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黄宪奇 北京报道 尽管信托业务的专属性质决定着信托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ABS)方面具有优势,但业务突破口选择的局限性、承销能力不足以及信托法中有关信托公司开展信托的一些严格限制,都制约了信托公司对资产证券化的参与。相反,证券公司由于其业务创新方面的优势,反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抢得了先机。
信托公司起个大早赶个晚集 根据央行和银监会正式发布的资产证券化有关试点管理办法,信托模式被明确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模式。专家认为,这一模式的确立将给信托公司提供一个巨大的创新业务空间。信托业内人士也纷纷表达了他们对此业务的乐观预期。但从近几个月的进展情况看,信托公司除了在“建元”和“开元”两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充当了“通道”角色外,在其他项目上并无明显斩获。 和信托公司起个大早赶个晚集形成明显对照的是,证券公司却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较好的后发优势。继中金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收益计划和广发证券推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总管理计划后,目前有多家证券公司筹备的ABS项目正等待证监会审核通过,而更多券商的ABS项目还在筹备中。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证监会受理资产证券化计划规模总额在200亿元-300亿元之间,部分方案已在审批部门和券商之间来回一、两次,新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本月出炉。 业务突破口不同是问题所在 资产证券化一度被认为是上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在国内的发展也被寄予了厚望,业内保守预期是今年的新发资产证券化规模至少在1000亿以上。如此庞大的蛋糕引无数机构竞折腰,以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为首的机构表面上遵循着泾渭分明的界限,暗地里却在较劲。从已发行的四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看,信托公司侧重于以银行信贷资产为标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而证券公司则选择关系密切的上市公司作为合作伙伴,产品在两个交易所流通。 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展过程并未如预期一样光明。首先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问题。从银行的角度来讲,住房按揭贷款是银行目前的优质资产,绝大多数银行不太有动力去进行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其次,从根本上讲,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一个目的,是将长期的资产转移出表外,通过资产的出让来获取流动资金。但从目前来看,中国银行体系,特别是占有了中国按揭贷款绝大部分市场的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是资金紧缺的问题,而是流动性严重过剩的问题,就这点看,银行同样缺乏资产证券化的动力。第三,对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的盈利空间非常有限。就目前看,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正式规定,过高的税收成本可能也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障碍。所以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自身就没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冲动,更不用谈让其他金融机构和其分享利润了,所以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更多发挥的是影子公司的作用,指望其实现业务突破不太现实。 而券商则不然,他们认为,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为金融机构服务,更多的应当为非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由于资产证券化更加看中的是企业资产,因此,这些资产可以比企业本身评级更高。而且,这些企业中有大量的商业票据、商业应收款、设备租赁合同及商业房地产租约等,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直接向资本市场融资。并且,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融资成本的节约,所以乐意让券商成为其受托机构。 券商在相关环节优势明显 尽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却为此留出了空间。另外,券商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承销和二级市场流通方面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经过多年的积累,券商目前在金融工程的研究和相关人才的储备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实力,这有利于形成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核心技术能力;其次,多年的投行经验已经使券商具备了足够的资产证券化卖方和买方资源;第三,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非其他市场所能比拟,当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上市交易时,证券公司在专业的销售和经纪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也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企及的。 出于与银行系抢占新市场的考虑,监管部门也对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方面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曾有官员提出,不要简单地把资产证券化仅仅当成一项业务创新或产品创新,而是要站在促进券商的角色归位和战略重组的高度,从一个新兴的子行业和细分市场角度进行规划、监管和运作。 相对于券商,信托公司目前的业务开展并没有这么幸运。尽管作为证券化的标准结构,必须有一个中间机构把证券化的资产和发起人的自有资产隔离开,信托公司正是最合适的机构。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人士日前表示,目前对资金信托合同数量不能超过200个、最低金额5万元的限制,正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该限制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足够的散户投资者参与,从而影响证券的销售或达不到证券化所需要的最佳规模。在德勤的观点中,对于信托方面的限制仅是阻碍着证券化发展的一个方面。整个法律与监管制度,以及会计制度和税务安排方面,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尚不能十分乐观,在投资者定位问题、扩大投资者范围、明确相关的税收政策、改善有关的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等方面仍存诸多障碍,并且一旦其他部门缓过味来,采取措施追赶也是很容易的事。(中证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